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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而立 中国融资租赁业依然“青涩”

  [ 编者按:首家融资租赁公司诞生至今,中国融资租赁业已悄然走过近30个年头。然而,与同样“年纪”甚至更“年轻”的其他金融行业相比,融资租赁业却显得默默无闻。发展壮大受制于什么因素?过来人如何看待未来发展?《第一财经日报》今日推出融资租赁业专题,探寻融资租赁业过往得失、展望其发展路径。 ]   [ “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存在一个悖论,它没有信用,还要贷款给它。”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租赁业委员会常务副主席屈延凯认为,对中小企业最大的支持,就是让它抓住机会赚钱;它无力购买设备,又没有信用贷款,那就购买设备租给它;有了租赁信用,就可以逐渐积累贷款信用。“租赁信用的风险远远小于信贷风险,特别是厂商的租赁公司,一旦交不了租金,设备还在,余值还在,不会有100%的损失。” ]   满打满算,从1979年提出创办国际租赁业务起,中国融资租赁业已到而立之年。不过,令租赁界人士难堪的是,在不少专业场合,很多其他金融行业人士对融资租赁的概念依然模糊甚至全然不知。30年的探索竟如此“青涩”。   上世纪80年代,作为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利用外资的重要窗口,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一度繁荣。但是,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受国企改制、担保失效、汇率剧变等因素的影响,几乎整个上世纪90年代,融资租赁业都被沉重的欠租所困扰,其间金融租赁公司还经历过大整顿和重新注册。   进入21世纪,中国融资租赁业开始复苏。目前各类融资租赁公司超过150家,可承载的资产管理规模可达6000亿元(人民币,下同)以上,融资租赁交易额迅猛上升,去年已超千亿元。不过,融资租赁渗透率(租赁交易发生额与社会设备投资总额之比)仍不到3%,而发达国家租赁渗透率均超过25%,美国更是超过30%。   在发达国家业务规模与银行信贷相当的融资租赁业,在当前我国扩大内需促增长、解决信贷难题特别是中小企业信贷难之时,出现大有可为的空间。“应该从国家的经济管理制度——在宏观调控指导下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的层面上,来认知融资租赁市场。”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租赁业委员会(下称“租赁业协会”)常务副主席屈延凯表示。   “中国的融资租赁行业必须要找到它的本质。不只看作贷款中介,而要增加资产价值,做到差异化。”Alta咨询公司合伙人周剑振认为,“中国融资租赁业资产回报率会远远大于国际平均水平,国际上是12%~16%,中国会多1倍都不止。”   1 市场门槛太高   屈延凯认为,融资租赁市场的体系远不够完备,因为门槛太高。   银监会规定,金融租赁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1亿元或等值自由兑换货币。商务部规定,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美元。根据商务部等部门发布的关于内资租赁企业从事融资租赁试点的规定,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应满足:2001年8月31日(含)前设立的内资租赁企业最低注册资本金应达到4000万元,2001年9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期间设立的内资租赁企业最低注册资本金应达到17000万元。   “门槛太高,阻碍了轻型的、地区性的、专业型的融资租赁公司进入这个行业。”屈延凯说,目前银行系的金融租赁公司,主要业务都集中在大型设备上,如飞机、轮船等。   屈延凯认为,内资租赁企业已经可以直接铺开。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已依法按正常行政许可审批程序办理,内资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或设立融资公司还是按试点管理办法与有关部门联合审批,这就存在市场准入门槛不一。   周剑振认为,中小业务才是核心,因为中小企业更加缺乏信用资源,获得银行融资的能力更差。但是,银行主要是按照类型来确定风险级别,难以了解到各个主体的特性。   “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存在一个悖论,它没有信用,还要贷款给它。”屈延凯认为,对中小企业最大的支持,就是让它抓住机会赚钱;它无力购买设备,又没有信用贷款,那就购买设备租给它;有了租赁信用,就可以逐渐积累贷款信用。“租赁信用的风险远远小于信贷风险,特别是厂商的租赁公司,一旦交不了租金,设备还在,余值还在,不会有100%的损失。”   “发展融资租赁是解决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一个抓手。”屈延凯说,“就像有的企业说,我不做技改(更新设备)‘等死’,做技改我‘找死’;厂商说,我不做分期付款‘等死’,做分期付款我‘找死’;有的银行(或银行某些部门)说,我不放贷‘等死’,给你放贷我也是‘找死’。这说明我们的结构有问题,我们缺了一个主体——第三方的设备投资主体。融资租赁公司,就是第三方的设备投资主体。”   屈延凯从不同角度对融资租赁进行定位:对于制造厂商,融资租赁是一种信用销售的外包;对于银行,融资租赁是配置资金的新渠道;对于承租人,融资租赁是以物为载体的融资方式;对于资本市场和投资人,融资租赁是一种新的投资方式;对于金融机构的高端客户,融资租赁也是一种理财渠道。   “如果银行认识到,扶持专业厂商的租赁公司,以它们作为机构客户去支持中小企业,远比自己直接做成本更小,风险更加可控。”屈延凯认为,虽然银行成立自己的租赁公司,但对于中小客户,只能通过专业厂商,培育机构客户;有专业能力的、规模化、连锁的出租服务业,是最能满足缺乏信用的客户的需求的。   2 融资渠道单一   虽然金融租赁公司具有高额的注册资本金,但是金融租赁公司却没有感觉到金融机构的地位,尤其体现在融资渠道上。除了资本金外,融资租赁公司基本上只能靠银行信贷,虽然其他闸门并未关死,但是要打开也并非易事。   “中国融资租赁还是孤军奋战,根本上还是依赖股东的资金实力,靠股东借款,由设备生产商设立的租赁公司靠厂家的积累,由银行设立的租赁公司靠银行资本金的积累。”中联新兴建设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下称“中联租赁”)总裁万钧说。   信托机构开始走进融资租赁交易。除了部分信托公司募集资金从事租赁业务外,一些信托机构与融资租赁公司合作,为后者募集资金。中联租赁还在尝试与银行、信托进行多方合作,通过理财产品的方式募集资金。   屈延凯正在试图“游说”保险等机构资金进入租赁市场;而万钧希望随着市场的发展,融资租赁公司能够作为一种市场主体向公众直接融资。   2006年5月15日,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下称“远东租赁”)的租赁资产支持收益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受益凭证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该产品由远东租赁母公司担保,只是一个“准证券化”产品,但远东租赁的产品至今仍是孤案。   周剑振表示,打包的租赁资产很难实现标准化,很难让公众对资产质量和风险作出判断,应鼓励私募。美联信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亚洲区总裁李思明认为,融资渠道多样化的前提条件是资本市场要开放,融资租赁公司能够进入资本市场,参与到金融机构之间的同业拆借等市场。   目前,“金融租赁”牌照的业务范围中包括同业拆借。但一位银行系融资租赁公司高层表示:“我们目前的‘融资渠道’基本上只有资本金。”银行系融资租赁公司不能向母公司获得贷款;而金融租赁公司在申请进入同业拆借市场前最近两个年度连续盈利,新成立不久的银行系融资租赁公司还没有同业拆借资格。   3 法规有待完善   “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另一大障碍是法律体系不健全。”屈延凯认为。   融资租赁有四大框架:交易规则、监管规则、税务准则、会计准则。“我们开始的时候四个规则一个都没有,只能摸着石头过河。”首家融资租赁公司东方租赁首任董事长闵一民说。   历经20多年,融资租赁的四大框架已经基本搭建起来。“四大立法框架仍有缺憾。”屈延凯认为,如《合同法》中的融资租赁专章很难能调整融资租赁交易中物的归属和利用的民事关系,监管体制仍需明确,财税政策亟待明晰,统计制度还是空白,行业组织、行业自律亟待完善等。   “结合我国立法特点,应当有一个促进和规范融资租赁行业将康发展的综合立法,有一个高于并协调现行法规和规章的专门法律。”屈延凯表示。   200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将融资租赁立法列入该届人大立法计划,但未能完成立法,且没有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   知情人士透露,立法机关对融资租赁是否需要单独立法存在争议。该人士表示,虽然有的问题可以通过国务院政策法规来解决,但是涉及法律层面,特别是涉及物权方面的问题,只有通过法律来解决,即使司法解释也难以协调物权方面的问题。   在融资租赁法缺位的情况下,为明晰和保障融资租赁交易中的有关权利,租赁业委员会建议央行征信中心构建涵盖投资、融资租赁、信贷、贸易、消费、担保等各种交易中的债权登记公示和信用查询系统,以利于平等保障各种债权。   去年下半年,租赁业委员会与央行征信中心积极进行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开发的调研工作,并在去年9月组织融资租赁公司代表对现有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系统进行了试用。租赁业委员会表示,该系统有望在今年上半年与业界见面。   融资租赁登记系统可以解决融资租赁法缺位下的部分问题。上述法律界人士认为,该系统只能说从技术层面解决物权登记的问题,但登记需要法律授权,央行开通的应收账款登记是有法律授权的,而融资租赁的登记还没有法律授权,对于善意第三人和承租人处理租赁物没有法律约束。   屈延凯认为,融资租赁登记本质上也是一种债权登记,而且会注明是由融资租赁关系形成的债权;当事人可以通过债权登记主张租赁关系,而当事人对抵押之前形成的关系进行主张是得到法律支持的,租赁关系是在租赁债券被抵押或质押之前形成的,应当是予以支持的。融资租赁登记的法律效力有望在正在制定的相关司法解释中得到支持。   屈延凯还表示,从整个法律体系上看,融资租赁业务在很多领域难以开展或者成本巨大。他建议由商务部、银监会、工商总局联合制定部门规章或由国务院颁布法规,明确由工商总局开展除飞机、轮船和机动车以外的动产物权登记,以利于平等保障物权原则的落实。   在税收规则方面,自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增值税转型方案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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