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迪达斯公司起诉称,该公司在中国获得了“三叶草”、“三斜条”、“三条杠”等商标注册,已成为代表“阿迪达斯”运动鞋的独特标识。该公司年初发现,物美玉蜓桥店销售的“金松鼠”运动鞋,使用了与公司商标完全相同或极其近似标识:在鞋面使用“三条杠”及“五条杠”,鞋后面使用“三叶草”及“五叶草”标识。
阿迪达斯公司认为,上述运动鞋既非自己公司制造,又非经公司授权生产,物美已构成侵权行为。因此起诉要求该店停止侵权行为,销毁侵权商品,登报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法院当庭对涉案运动鞋进行了商标对比后发现,涉案黑色运动鞋后跟部位、两侧鞋帮、脚尖外侧面分别使用了与阿迪达斯“三叶草”、“三条杠”、“三斜条”图形商标完全相同的标识,另一只白色运动鞋后跟、鞋帮分别使用了“五叶草”和“四斜条”图形标识,与“三叶草”、“三斜条”商标近似。
法院据此认定两款运动鞋侵犯了阿迪达斯注册商标专用权,判定物美玉蜓桥店停止销售涉案运动鞋,并赔偿2万元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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