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项规定的前提下,由于我们拥有确定固定资产销售价格的自主权,因此,也具备了“税收筹划”的可能。
例:某工业企业用自己使用过的属应税消费税的小汽车偿还以前债务,原值60万元,己提折旧10万元,并发生小汽车的过户费等费用共1万元。
按照原税收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不论其销售价格是否高于资产原值,一律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按照现行29号文规定,资产售价低于原值的免征增值税,售价高于资产原值的按4%的征收率计算并减半征收。
清理固定资产及支付有关清理费用账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清理 500,000
累计折旧 100,000
贷:固定资产 600,000
借:固定资产清理 10,000
贷:现金 10,000
本文从以下几种情况来分析比较收入与收益的关系:
(1)假设按原值作价出售该项固定资产,根据规定不需缴纳增值税,则出售该项固定资产的净收益为60-50-1=9(万元)。
(2)销售价格高于其原值,假设以60.5万元(含税价)作价出售该项固定资产,根据规定应缴纳增值税:60.5/(1+4%)×4%÷2=1.16(万元),出售该项固定资产,净收益为60.5-50-1.16=8.34(万元)(此处不考虑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此时收入高于原值0.5万元而净收益却低于原值时的0.66万元。
(3)假设以抵于原值的价格59.5万元作价出售,则按规定不需缴纳增值税,净收益为59.5-50-1=8.5(万元)。
(4)假设以62万元的价格出售,则按规定应缴纳增值税:62/(1+4%)×4%/2=1.19(万元),以高于原值2万元的价格出售该项固定资产,净收益为62-50-1-1.19=9.81(万元)。
比较上述4种情况,可以看出,销售旧固定资产的价格,当以等于或低于原值价格出售时,以等于原值的价格出售,净收益最大;当以高于原值的价格出售时,净收益未必比以等于或低于原值的价格出售要高,这时需考虑增值税税负的影响。我们可以从以下方程式中计算出此项业务的盈亏平衡点:x-50-1一x/1.04×4%/2=60-50-1,求出x=61.18(万元),即当以高于原值的价格出售时,价格必须大于61.18万元,净收益才会比以原值价格出售多(此处不考虑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因此,企业在实际经营过程中除根据市场条件确定固定资产的价格,还应考虑税收的调节作用,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价格,使企业在节税的同时,达到更大获利的目的,实现收入与收益的合理统一。
来源: asiae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