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的有关法规对企业市场定价的幅度没有具体限定,即企业拥有《企业法》所赋于的充分的市场定价自主权。这就为企业在利益统一体的关联企业之间,通过转移价格及利润的方式进行纳税筹划活动提供了条件。
5.针对固定资产的纳税筹划
(1)不得抵扣的购入固定资产不包括、建筑物等不动产
(2)固定资产能够自制的尽量不外购
(3)机器、设备发生的修理费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4)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暂免征收增值税(对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游艇、摩托车、汽车以外的固定资产暂免增值税。这里所说的固定资产有具体的限定条件:a.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b.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c.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
6.折扣销售和折让的纳税筹划
在实际经济活动中,企业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并不一定按原价销售,而为促使购货方多买货物,往往给予购货方较优惠的价格。税法规定折扣销售可按余额作为应税销售额。
7.兼营和混合销售的纳税筹划
(1)兼营
兼营是企业经营范围多样性的反映。即每个企业的主营业务确定以后,其他业务项目即为兼营业务。从税收角度来看,涉及到企业税负轻重,即可进行纳税筹划。兼营主要包括两种:a.税种相同,税率不同;b.不同税种,不同税率。
从事以上两种兼营行为的纳税人,应当分别核算:a.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在取得收入后,应分别如实记账,并按其所适用的不同税率各自计算纳税额。b.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应分别核算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销售额,并对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收入按各自适用税率计算增值税;对非应税劳务的营业额,按其适用税率征收营业税。
(2)混合销售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称为混合销售行为。需要解释的是:出现混合行为,涉及到的货物和非应税劳务是直接为销售一批货物而做出的,两者之间是紧密相连的从属关系。它与一般既从事这个税项目、又从事那个税的应税项目,两者之间却没有直接从属关系的兼营行为,是完全不同的。这就是说混合销售行为是不可能分别核算的。
税法对混合销售的处理规定是: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发生上述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
发生混合销售行为的纳税企业,应看自己是否属于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如果不是,则只需缴纳营业税。
8.增值税免税的税负效应
免税指国家对某种特定货物或劳务的全部或某一阶段的生产和流通过程不予课税。一般来说,免税意味着国家放弃一笔财政收入而给予纳税人的优惠。但增值税因其环环相扣的特点,免税可能会造成链条的中断,反而会加重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增值税应税货物从生产到流通要经过多个环节,对不同环节的免税其一般性后果是不同的。
中断式免税不一定会为其接受者带来利益,同样的增值额被不知不觉地重复征税的可能性很大,并且免税项目越多,人们就越想为自己免税,这样税基就会遭到严重侵蚀。现行增值税已将中断式免税的项目减到最低限度,其中涉及到从生产到流通环节的主要有避孕药品和用具。而农业环节的免税,是将农业环节排除在增值税征税范围之外。购入免税农业产品的纳税人,可按买价和扣除率10%来计算进项抵扣税额,这样不会加重该纳税人的税负。此外,除了古旧图书和指定范围的进口物品实行环节免税外,不搞工业和商业的中断式免税。
来源: asiae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