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不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由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6%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对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差别待遇,为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进行避税筹划提供了可能性。对于小规模纳税人而言,可以利用纳税人身份认定这一点进行避税筹划。
人们通常认为,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重于一般纳税人。但实际并非尽然。我们知道,纳税人进行避税筹划的目的,在于通过减少税负支出,降低现金流出量。企业为了减轻税负,在暂时无法扩大经营规模的前提下实现由小规模纳税人向一般纳税人的转换,必然要增加会计成本。例如,增加会计账薄,培养或聘请有能力的会计人员等。如果小规模纳税人由于税负减轻而带来的收益尚不足以抵扣这些成本的支出,则宁可保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
除受企业会计成本的影响外,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也并不总是高于一般纳税人。以下的案例可以说明这一点。
假定某物资批发企业,年应纳增值税销售额300万元,会计核算制度也比较健全,符合作为一般纳税人条件,适用17%增值税率,但该企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较少,只占销项税额的10%。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纳增值税额为45.9万元(300×17%-300×17%×10%)。如果将该企业分设两个批发企业,各自作为独立核算单位,那么,一分为二后的两个单位年应税销售额分别为160万元和140万元,就符合小规模纳税人的条件,可适用6%征收率。在这种情况下,只要分别缴增值税9.6万元(160×6%)和8.4万元(140×6%)。显然,划小核算单位后,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可较一般纳税人减轻税负27.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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