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京财税(1998)795号文件规定,对纳税人新建或购买的房产,应分别自建成验收或购买的次月起征收城市房地产税。对尚未竣工先行使用的房产,应先就使用的部分从使用的次月起计征城市房地产税。
2007年6月25日 13:01 61
来源: asiae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