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京地税二(1996)240号》等有关规定,凡在本市境内转让土地使用权和房地产行为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都要按规定到指定的地方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登记和纳税申报手续。一个建设项目不论转让次数的多少,只办理一次纳税登记手续。专门从事房地产开发以及主营或兼营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单位应在签订房地产开发合同(或立项)后7日内办理项目纳税登记手续。 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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