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87)市税三字124号文件规定精神,对于房屋尚未竣工先行使用,但房产原值尚未确定的,可暂按其使用部分实际完成投资额计征房产税;对于新建房屋已竣工验收,但房产原值尚未确定的,可暂按其全部实际完成投资额计征房产税。待房产原值确定后,再按房产原值计征,但已征税款不再退补。
来源: asiaec
根据(87)市税三字124号文件规定精神,对于房屋尚未竣工先行使用,但房产原值尚未确定的,可暂按其使用部分实际完成投资额计征房产税;对于新建房屋已竣工验收,但房产原值尚未确定的,可暂按其全部实际完成投资额计征房产税。待房产原值确定后,再按房产原值计征,但已征税款不再退补。
2007年6月25日 15:57 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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