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分类号】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颁布日期】2002/08/12
【实施日期】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
【文号】
【题注】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下发以来,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帐户)的管理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目前仍有相当一部分统筹地区对加强个人帐户的管理重视不够,管理不规范,个别地区存在个人帐户基金流失现象。为了加强个人帐户管理,维护广大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障权益,保证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稳健运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对加强个人帐户管理重要性的认识
建立统筹基金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确定的一项重要原则。个人帐户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重要内容,个人帐户资金是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个人帐户的核心是解决参保职工的门诊或小额医疗费用,同时为职工年老体弱时积累部分资金。个人帐户管理不到位,不仅会影响参保职工当期的医疗保障,同时也会对职工未来的医疗保障构成威胁。各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一定要充分认识加强个人帐户管理,对维护参保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障权益、确保新制度稳健运行的重要意义,转变观念,坚决克服“个人帐户完全归个人所有,可放开不管”等模糊认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把个人帐户纳入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的监督管理范围。
二、统一个人帐户的基本内容,规范管理形式
实行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统筹地区,经办机构都要按规定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帐户,及时记录参保人员个人帐户的收入、医药费用支出和帐户结余额等相关信息。各地要努力通过计算机和信息网络对个人帐户进行管理,按照《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指标体系——业务部分(LB101-2000)》(劳社信息函〔2000〕19号)的要求,规范和健全个人帐户的指标体系,并做到及时更新和维护。对个人帐户实行委托管理的统筹地区,要明确委托方责任和管理权限,同时要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实现个人帐户由当地经办机构统一管理。
三、加强个人帐户基金管理,严格控制资金支出和使用方向
来源: asiae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