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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技校就业训练中心和职业培训机构开展职业指导工作的通知

【内容分类】 职业培训与职业资格 【分类细目】 其他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颁布日期】 2003.05.15 【实施日期】 2003.05.15 【失效日期】 【失效说明】 【标题】 关于在技校就业训练中心和职业培训机构开展职业指导工作的通知 【发文号】 ..

     【内容分类】 职业培训与职业资格   【分类细目】 其他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颁布日期】 2003.05.15   【实施日期】 2003.05.15   【失效日期】   【失效说明】   【标题】 关于在技校就业训练中心和职业培训机构开展职业指导工作的通知   【发文号】 劳社厅发〔2003〕9号   【主题词】 劳动 技校 职业指导 通知   【正文】       关于在技校就业训练中心和职业培训机构开展职业指导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和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实施《   加强职业培训提高就业能力计划》,经研究,决定在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   心和职业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技校和培训机构)普遍开展职业指导工作,现将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3年9月起,职业指导课程列为技校学生和培训机构劳动预备制   培训学员(以下简称学生)必修课程。技校和培训机构要根据《职业指导教学   训练大纲(试行)》(以下简称《大纲》)要求,组织教学和培训,帮助学生了   解就业形势和政策,更新就业观念,掌握求职方法,学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提高求职就业能力。技校要结合学校教学实际,将课程内容分解到各个学期,   并在《大纲》中选择适当的教学训练模块,合理安排各学期学时,组织教学   活动。培训机构要结合培训内容、期限和学生的实际情况,确定教学训练模   块,组织培训。    二、加强职业指导师资培训和技术支持。选用劳动保障部认定的职业指   导教师用教学指导书、学生用教材和职业素质测评工具书、多媒体教学软件。   选择部分技校和培训机构,作为职业指导实验基地。根据职业指导员国家职   业资格标准要求,组织师资培训工作,力争每所技校拥有3名以上、每个培   训机构1名以上取得职业指导员职业资格证书的专职教师。    三、提高职业指导的实际效果。技校学生和培训机构要结合实际,探索   符合本地和学校、培训机构实际的职业指导形式和方法。调动全体教师、学   生及其家长的积极性,共同做好职业指导工作。要在做好团体指导的同时,   注重强化个性化训练。要通过基础知识考试和操作实践考核,提高职业指导   课程的教学训练效果。考试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档案。    四、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技校和培训机构职业指导工作的指导与   监督,提高毕(结)业生的就业率。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及时公布劳动力市场   需求信息并提供给技校和培训机构。对职业指导工作开展较好并达到一定规   模的技校和培训机构,可批准设立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机构,有条件的应与   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实现信息联网。把职业指导工作的开展情况列入国家和省   (部)级重点技校、就业训练中心评估内容,列入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年检内容,   加强监督检查和落实。    各地在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培训就业司。    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来源: asiae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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