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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2)

录用备案手续。6.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档案可由本人户口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代管。 二、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支付7.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资。用人单位支付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小时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颁布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8.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省..

     录用备案手续。   6.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档案可由本人户口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的公共职业介绍机   构代管。   二、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支付   7.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资。用人单位支付非全日制劳动者的   小时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颁布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8.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并报劳动保障部备案。   确定和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以下因素:当地政府颁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单   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当地政府颁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未包含个人   缴纳社会保险费因素的,还应考虑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工作稳定性、   劳动条件和劳动强度、福利等方面与全日制就业人员之间的差异。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测算   方法为: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20.92÷8)×(1+单位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   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比例之和)〕×(1+浮动系数)   9.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支付可以按小时、日、周或月为单位结算。   三、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社会保险   10.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原则上参照个体工商户的参保办   法执行。对于已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和建立个人账户的人员,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跨统   筹地区转移的,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的转移、接续手续。符合退休条件时,   按国家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11.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照待遇水平与缴   费水平相挂钩的原则,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办法由各地   劳动保障部门研究制定。   12.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   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被鉴定为伤残5-10级的,   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一次性结算伤残待遇及有关费用。   四、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争议处理   13.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履行劳动合同引发的劳动争议,按照国家劳   动争议处理规定执行。   14.劳动者直接向其他家庭或个人提供非全日制劳动的,当事人双方发生的争议不适用劳   动争议处理规定。   五、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管理与服务   15.非全日制用工是劳动用工制度的一种重要形式,是灵活就业的主要方式。各级劳动保   障部门要高度重视,从有利于维护非全日制劳动者的权益、有利于促进灵活就业、有利于规   范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关系出发,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要在劳动关系建立、   工资支付、劳动争议处理等方面为非全日制用工提供政策指导和服务。   16.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对用人单位不按照本意见要求   订立劳动合同、低于最低小时工资标准支付工资以及拖欠克扣工资的行为,应当严肃查处,   维护从事非全日制工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17.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为非全日制劳动者参保缴费提供便利条件,开设专门窗口,   可以采取按月、季或半年缴费的办法,及时为非全日制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关系及个人帐户   的接续和转移手续;按规定发放社会保险缴费对帐单,及时支付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维护他   们的社会保障权益。   18.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积极为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提供档案保管、社会保险   代理等服务,推动这项工作顺利开展。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来源: asiae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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