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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1)

【内容分类】 劳动标准 【分类细目】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颁布日期】 2003.05.30 【实施日期】 2003.05.30 【失效日期】 【失效说明】 【标题】 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 【发文号】 劳社部发[2003]12号 【..

     【内容分类】 劳动标准   【分类细目】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颁布日期】 2003.05.30   【实施日期】 2003.05.30   【失效日期】   【失效说明】   【标题】 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   【发文号】 劳社部发[2003]12号   【主题词】   【正文】       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近年来,以小时工为主要形式的非全日制用工发展较快。这一用工形式突破了传统的全   日制用工模式,适应了用人单位灵活用工和劳动者自主择业的需要,已成为促进就业的重要   途径。为规范用人单位非全日制用工行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非全日制就业健康   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   12号)精神,对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关系等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关系   1.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   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的用工形式。   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   与非全日制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般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   合同期限在一个月以下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订立口头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提出订立书   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2.劳动者通过依法成立的劳务派遣组织为其他单位、家庭或个人提供非全日制劳动的,   由劳务派遣组织与非全日制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3.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内容由双方协商确定,应当包括工作时间和期限、工作内容、劳   动报酬、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五项必备条款,但不得约定试用期。   4.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按照双方的约定办理。劳动合同中,当事人未约定终   止劳动合同提前通知期的,任何一方均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劳动合同;双方约定了违约责   任的,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5.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从事非全日制工作,应当在录用后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来源: asiae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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