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应冠以行政区划名。企业名称的地域性特征,决定了企业名称只能在一定的区域范围内,享有专用权并受到法律保护。
但是,企业名称的地域保护是分不同层次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国家设立企业的登记,省、市、县或市辖区设立的企业分别由相应级别的工商局负责审批登记。一般国内企业,其名称前应冠以所在地行政区划名,并在核准其登记注册机关的管辖范围内受到专用权的保护。至于全国性的公司、「历史悠久,字号驰名」的企业、国务院或者其授权机关批准的大型进出口企业、或者大型企业集团及外商投资企业,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核同意登记注册,可以不冠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而在全国范围内保护其专用权。
各地也依据其需要制定地方规章,在企业名称中冠以省名也要符合一定规定。例如《广东省企业冠省名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经省工商局认定的广东省著名商标,得申请在其企业名称中冠以「广东」字样。又如《湖北省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规定有下列情事者可冠以省名:(1)字号著名;(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省工商局登记的;(3)外商投资企业;(4)省工商局认为可以冠用省名、其注册资本(金)须送到1,000万元人民币,并且在全省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的其它企业。
这种分级登记与大多数国家采取的公司中央登记制显有差异,且此一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在市场经济体制的冲激下,任何区域、任何乡镇企业的产品多可能行销遍及中国,显有重新修法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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