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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集中核算开设单一银行账户的利与弊

一、个地区或者一个系统内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大都采用“四个统一”的运作方式,即:“统一账户管理、统一会计核算、统一资金结算、统一档案管理”。首当其冲的“统一账户管理”,其含义是:在单位的资金使用权和审批权不变的前提下,取消各单位原来开设的所有银行账户,由会计中心在银行统一开设账户,实行集中管理,分..

一、个地区或者一个系统内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大都采用“四个统一”的运作方式,即:“统一账户管理、统一会计核算、统一资金结算、统一档案管理”。首当其冲的“统一账户管理”,其含义是:在单位的资金使用权和审批权不变的前提下,取消各单位原来开设的所有银行账户,由会计中心在银行统一开设账户,实行集中管理,分户核算。而关于银行账户的具体开设,目前大致有两种做法:一种做法是为每一个核算单位开设一个实体账户,形成会计中心集团(虚拟)账户,以下简称多户法;另一种做法是仅以会计中心为户名开设一个实体账户,而为各核算单位设置内部(虚拟)分账户,以下简称一户法。 我们同安会计中心选用的是一户法,从2004年4月1日起到当年底,分三批接收了155个区级行政事业单位进行集中核算,撤销单位原设的经费、基建等账户近300个,其资金全数转入单一账户中。经过这一年多来的运行,我们切实体会到一户法较之多户法,其长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简化了银行账户的开设与银行印鉴的管理。多户法下,有多少家单位纳入集中核算就要在银行开设多少个账户,每新增一个账户,就要向银行提供一套完整的开户手续,增加一套预留印鉴,如果还要使这些账号带有“集团”特征或具有一定规律性和可扩展性,更是在繁琐的基础上又平添了几分难度。一户法下,所有核算单位共用一个银行账户,当然只需开一个户、保管一套银行印鉴;另外,各单位账号由会计中心自己增设,任凭以后的核算单位是增是减,都不用劳顿到银行,的确少了很多后顾之忧。   二、降低了软件供应商的工作难度。多户法下,为平衡各商业银行的利益,会计中心往往要在两家以上的银行为核算单位开设账户,那么软件商肯定要针对不同的银行系统来设计相应的对账接口,才能将各单位的银行对账数据自动导入资金系统。每每碰到哪家银行的软件系统升级换代,对账程序都需做出相应的修改;另外,因为各家银行诸如转账支票之类的票据格式都不尽相同,套打格式当然也需设计好几套。而一户法下,软件供应商只对一家银行、一个账户,孰难孰易是可想而知的。   三、减少了资金组的初始化工作和引入的对账文件数。多户法下,在初始化资金系统时,要将每个单位对应的开户行和十位数以上的银行账号一一录入,如果适逢哪家银行的账号升位,资金组都要重新设置该银行下的所有账号;一户法下,资金系统只设置一个银行账户,资金的“集中管理与统一结算”无疑是绝对地落实了,同时,为了便于“分户核算”,资金组为每个单位设置了简单易记的内部账号,这个账号与各单位的代码、账套号、数据库名相同,如505001,代表的是核算五组(5)、人劳系统(05)、序号为1(001)的某单位。这样,即便遭遇到同样的问题,资金组也只需另设一个升位后的新账号,然后将内部账号原样照搬过去即可,操作起来不仅简单,也不容易出差错。另外,每日营业终了,资金组对账时,也只需引入一个对账文件,而多户法下则需分银行按单位引入若干个对账文件。   四、方便财政统筹调剂资金。多户法下,财政若要动用集中核算单位的资金,首先必须摸清各单位现有存款余额,然后根据所需资金总数确定要调用哪些单位的资金、分别调多少,接下来,发文到有关单位,然后由各单位根据文件到会计中心办理转账支出。暂且不说单位因自己账户上的钱立马就减少会产生或多或少的不愉快,单从这个调用的流程我们即可想象其调用的效率。而一户法下,除了每个核算单位拥有一个自己的内部账户,还有一个名为“调剂户”的特殊账户,它的功能就是专门核算财政调剂资金的情况。不管财政是调出还是返还资金,都只需将资金总额下文到会计中心一个单位,然后由“调剂户”做一笔应收款的增加或减少即可。这样,会计中心这个大账户的银行存款实际地减少了,而内部分户上的存款余额却只有“调剂户”的会与之等额地减少,其他的则毫厘不差,被财政调用的资金分不清也没必要分清究竟来自哪些单位。 五、简化了核算单位之间的转账程序。一户法下,纳入会计中心核算的各单位之间的转账,由于不影响银行的存款总额,核算组只需将结算方式选为“内部转账”,并打印一式四联的“内部转账通知单”(自制单据)到资金组,资金组受理后,将收款方记账联、付款方记账联分别交给相关的核算组,票据的交换和资金的划转马上就实现了,不需象多户法那样仍需开出转账支票到银行,显然方便、快捷了不少。 六、核算单位的存款可以合理透支。比如某单位预算批复中的专项需立即安排使用,或是要在春节前将年终一次性奖金发到职工手中,此时,财政可能因故未将资金及时拨付到位,而单位本身的存款余额已为零或不足支付,这时,一户法就可轻而易举地做到让单位先透支,以满足那些紧急重要事务的需要,一定程度上也缓解了财政的压力,这也是多户法无法比拟的。 这样看来,一户法对商业银行、软件开发商以及会计中心、财政部门、核算单位来说,似乎可以造就一个多赢的局面。但是,一户法也并非是完美无缺的,若干家单位共用一个 “XX会计中心” 的账户名和账号,也存在如下几个弊端:首先,一户法对于核算单位的收款和付款都是一个障碍,收款进来,会计中心分不清该入哪家单位的账;付款出去,对方又搞不懂收到的究竟是谁的钱N嗣植拐庖蝗焙叮颐腔峒浦行牡淖龇ㄊ牵旱焙怂愕ノ籄作为收款方且对方又是采用转账的方式时,对方要将进账单的收款单位直接写成“A单位”,或者仍写统一的账户名,但摘要里一定要注明具体收款单位,如“拨付A单位经费”;而如果对方S单位是采用现金缴款的方式,除了要写上诸如“S单位缴A单位鉴证费”这样的摘要,还必须将该现金缴款单交给A单位到会计中心进行收入报账。当然,会计中心做出如此特别且有些复杂的书写要求,肯定要事先与开户银行协商好,然后以文件形式通知各核算单位,再由核算单位去逐个告知其关联单位,这样,款到会计中心开户行时才不会因“账户名称和账号不符”而被退票,款项进入单一账户后也才能“物归其主”。尽管如此,在运行中尤其是运行的初期仍然出现了各种各样的“状况”:要么是付款方开户行能马上根据账号调出相应户名而不让转,要么是付款单位不按要求填进账单,要么是付款单位没有将现金缴款单交给核算单位……当核算单位A作为付款方时,我们会计中心规定,核算组在报账单的摘要中要明确具体付款单位,比如“A单位购买电脑”,以让对方明白款项从何而来。可见,一户法对于付款业务的影响不大,但也出现过这样的情况,个别单位因付款单位是“XX会计中心”,而将会计中心作为客户来开具发票。 其次,一户法不但增加了资金组的对账难 度,而且无法为各单位提供真实准确的银行对账单。多户法下,银行每月按账号为每个核算单位提供一个对账文件,资金组可以采用 “金额+方向”等常规的方法进行自动对账,各单位的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也是自动编制的,速度快、结果也准确。而一户法下,由于银行只能提供一份所有核算单位掺杂在一起的对账单,所以资金组在将之与核算组传过去的收付款数据进行对账时,只能主要依靠手工的方式,金额相等、方向相反尚不能两清,还要根据摘要判断双方数据确属于同一核算单位的才行;而且,对账完成后双方的未达账项以及编制出来的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也只能是针对会计中心这个大账户的。但是,每个核算单位都是一个独立的会计主体和预算单位,按理说,向它们出具一份银行对账单是很必要的,而一户法下能付诸实施的前提却是:银行对账单上的全部数据都可以分解到各个单位去。然而,在一户法的实践中,每个月或多或少都会存在一些“银行已收单位未收”的未达账项,有些从银行提供的信息看不出是哪个核算单位的发生额,有的甚至连对方单位都无从知晓,将其搁置一旁吧,这样辛苦“加工”出来的分单位的“银行对账单”又可能是不完整、不准确的,毫无效率可言。因此,我们中心目前的做法是:由于来自核算组的每一笔资金业务都对应一个内部账号(单位代码),月末,资金组就从这些数据中筛选出各单位的银行数据,权作“对账单”交给核算组对账。显然,这样的对账单是丝毫经不起推敲的,因为在核算组记完当月账的前提下,它本身就是单位的银行存款明细账,根本就没有对账的价值。 第三、委托收款业务的处理存在不足。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办理水电费、社保、税收等委托收款时,因为缴款单位与实际扣款的账户名称不符,会计中心会花不少的时间和精力在与税务、电信等方面的协调上;另外,所有单位的委托收款既然都是从会计中心账户上扣,扣款单位到时只看存款总额够不够,而不管缴款单位的实际存款够不够,这就可能造成个别单位“吃大锅饭”的现象,发生不合理的透支。 第四、无法计算各单位的存款利息。多户法下,各单位的银行利息均在自己的账户中产生;一户法下,银行只负责计算单一账户的利息,而会计中心若硬要将它分解到各单位去,将是一件费力不讨好的事情。目前,因为我会计中心的自收自支单位很少,我们采用了一种避重就轻的做法,那就是将银行利息均计入会计中心(作为一个核算单位)的内部账户,然后全额上缴财政专户。 综上所述,会计集中核算仅开设单一银行账户,存在诸多有利之处,可以为最终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奠定良好的基础,但同时也存在一些比较严重的不足,据了解,福建省至今也只有我们同安会计中心采用。开设单一银行账户是否最有利于会计集中核算的施行,笔者认为,那还需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比如会计软件的功能、纳入单位的性质、财政的需要等,对以上各方面的利与弊加以综合权衡计议方可得出结论。 (作者单位:厦门市同安区会计管理服务中心) 梁渝莲

来源: 中华会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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