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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新在哪儿

既言改革,其灵魂当然就在于创新,那么,改革意义重大的新《公司法》新在哪里?为此,记者邀请了著名法学家、中国商法学研究中心王悸良教授,公司治理和股权激励法律专家、清华大学法学院李先茨教授,公司法专家、中国政法大学张龙教授,社科院法学院研究员冼韶君等业界权威,“慧眼聚焦公司法、平心聆听名家言”,从四..

既言改革,其灵魂当然就在于创新,那么,改革意义重大的新《公司法》新在哪里?为此,记者邀请了著名法学家、中国商法学研究中心王悸良教授,公司治理和股权激励法律专家、清华大学法学院李先茨教授,公司法专家、中国政法大学张龙教授,社科院法学院研究员冼韶君等业界权威,“慧眼聚焦公司法、平心聆听名家言”,从四大视角对此进行了解读。 制度视角 规则的破旧与立新 稍作比较就可以看出,现在最终形成的公司法条文较之旧文足以称得上一次大修大改。李先茨教授教授介绍说,从形式上看,修改的条文数量非常多,原来的公司法总共才130条,而此次从增加条文到删除条文到修改条文,大概有200条左右。更重要的在于实质的内容即制度和规则的根本的突破和创新。在修改后的公司法的制度和规则当中,可以看到有一些是对原来制度的突破,有一些是对不符合实际需求的旧制度和规则的废除,同时引进了一些新的制度和规则比如股东的知情权,控制股东和关联股东的表决权的限制和回避等等。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是法人的否认制度,新公司法虽然借鉴了国外公司法的立法和实践,但是也有它的创新:不是把这样一个规则作为一个司法实践当中由法官掌握的规则,而是把它上升为法律,并且在法律的条文上作了系统、完整、明确的规定。 王悸良教授教授也从新法服务的主体转变方面阐述了制度创新。1993年的公司法结合当时的背景容纳了不少国有企业改革的内容,但是由于公司立法与国有企业改革立法的混同进行,使公司法中出现了不少仅为国有企业改革或国有投资主体服务的规则,忽视了公司法的普遍适用性。同时,国有企业改革又是一项自身特点非常突出的问题,将其放入其他立法(包括公司立法)之中,不利于解决它特有的问题。所以,在此次公司法修改中,吸收了国有企业改革立法与公司法修改分别进行的意见,除保留国有独资公司一节外,删除了14处专门为国有投资者或国有企业改革规定的条款。由于公司法删除了专为国有投资主体和国有企业改革设置的条文而突出了公司法规则的适用性,使公司法确实成为了便于各种投资者设立公司的法律。同时向人们表明,公司法不承认不同投资主体在设立公司和享有权利上的差别,一律实行股东平等的原则,这也从制度上实现了服务于国有企业改革,向方便各种投资者利用公司形式的转变。 观念视角 目标和价值取向的转变 冼韶君研究员把这种转变归纳为两点。第一点,公司法从原来的重视管理、强调规范、更多约束的法律规范和立法指导思想,而转变为鼓励投资创业、促进公司和企业的设立和发展、创造更多的劳动就业机会,以此来促进整个市场经济的发展。原来的公司法从20世纪80年代的治理经济混乱的法,到后来的行政管理的法,再到国企改革的法,相关部门曾经对公司法有过不同的认识,在这些方面强调了其不同的作用,同时也形成了当时的立法指导思想和理念。而本次公司法的立法,更多强调的不是规范、约束和管理,而强调的是促进、推动和鼓励,这是在指导思想上的一次重大的突破。第二点是强化公司的自治,尊重公司的自主权,对公司法的强制性和任意性以合理的定性和定位。这就改变了过去的公司法过度的强制性和任意性的缺失、公司和当事人没有自治的空间这样的一种状况,使得公司法更能适应公司经营和当事人的实际需求。 具体表现在条文上,就是把原来很多强制性的规范变成了任意性规范。王悸良教授把这些条文的主要表现概括成四点:1.明确政府公权力与公司私权利的边界,突出公司私权利的保护。譬如删除了“公司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按照市场需求自主组织生产经营”的规定,以避免有关国家宏观调控的强制措施可以直接加在公司身上的误解;强调股东在决定公司重大事项中的地位。新公司法不再直接规定转投资的限额,而是由公司章程规定相关决定者与相关程序。由于章程是公司股东制定的,因而实质是将其决定权交给了股东。对于公司对他人担保也采用了同样的态度;重视公司章程作为自治法在调整公司内部关系中的地位与作用。新公司法在原公司法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10处公司章程可以另行作出规定的规则,大大突出了公司章程的地位;突出有限责任公司的简化,彰显其人合特色。譬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召开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经理仅作为任意设立的机关等,都较前更适应小公司的需要,符合公司自治的要求。 投资者视角 设立公司“门槛”降低 记者了解到,旧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以生产经营为主和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为人民币50万元,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为人民币30万元,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为人民币10万元,并要求一次缴清。修订过程中,各方面普遍认为这一规定数额过高,不利于民间资本进入市场。要求注册资本一次性缴足,也容易造成资金闲置。新公司法据此做了相应修改,一是取消了按照公司经营内容区分最低注册资本额的规定;二是允许公司按照规定的比例在2年内分期缴清出资,其中,投资公司可在5年内缴足,股东只需先缴清20%的注册资本,剩下的钱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一边赚一边还;三是将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额降至人民币3万元。另外,原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新公司法将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降低为500万元。 设立公司的“门槛”降低了,其法律等地位却大大提高了,张龙教授指出,新公司法是一部真正的民营经济促进法,是一部同样善待民营经济和国有经济的平等型公司法。他进一步分析说,原公司法把民营(私营)经济界定为公有制经济的有益补充,它只能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而且国家还要对它予以必要的引导、监督和管理,可见其宪法地位之低,法律上的所有权等级论严重压抑了民营经济发展。新公司法根据市场主体平等原则,把旧公司法仅对国有企业开放的优惠待遇要么一扫而光,要么同时适用于民营经济和国有经济。比如说,根据原公司法之规定,国有企业改制为股份公司时,可以作为独家发起人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而普通民事主体必须要达到五个。这一规定直接导致了今天证券市场中一股独大的不合理股权结构,上市公司治理中的侵占与挪用上市公司财产、非法的不公平关联交易等问题也接踵而至,严重制约了上市公司质量的提升。而有了这部民营经济促进法,上述问题就会迎刃而解了。 百姓视角 创业机会增多利益受保护 新公司法允许一个自然人或法人投资设立一人有限公司,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这成了新公司法的最亮点。 张龙教授分析说,事实上,一个股东的出资额占公司资本的绝大多数而其他股东只占象征性的极少数、或者一个股东拉上自己的亲朋好友作挂名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即实质上的一人公司,在以前早已是客观存在,也很难禁止。根据实际情况,此次修订公司法允许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正好将其纳入公司法的监管范围,也顺应了形式发展。鉴于一人公司的股东很容易将公司财产与本人财产混同,有可能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新公司法对“一人公司”作了详细的规范性规定。比如: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不能否定的是,这有利于鼓励投资创业,促进经济发展,老百姓就业、创业的机会因此大大增加了。” 还有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是,现实生活中,有些有限责任公司的大股东利用其对公司的控制权,长期不向股东(特别是小股东)分配利润,也不允许中小股东查阅公司财务状况,致使中小股东的利益受到严重损害。李先茨介绍说,针对这一情况新公司法规定: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且该公司连续5年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公司经营困难财务状况恶化、虽未达到破产界限但继续维持会使股东利益受到更大损失、并且股东会董事会又不能作出公司解散清算决议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冼韶君对此还进行了补充,为了进一步健全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机制,便于股东了解公司有关事务的实际情况,新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公司法修订大事记 1993年12月29日,我国首部公司法颁布,于距今已近12年。这部公司法有230条之多,但条文存在着原则性强、可操作性差、法律漏洞多等诸多不足。 1999年12月20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于作出了《关于修改公司法的决定》,增设了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 2000年以来,世界各国公司丑闻事件频出,公司法改革的浪潮席卷全球,国内关于修订公司法的呼声越来越大。公司法面临着重大修订。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统计,2004年两会期间,共有601位全国人大代表和13位全国政协委员提出建议、议案和提案,要求修订公司法。2004年7月5日,国务院法制办完成草案起草工作,并将征求意见稿下发到有关部门。此次修改的条款有120多条,修改或增加的内容达400余处。 2005年2月,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上,公司法修订草案首次被提交审议。8月,经过二次审议。10月27日,三次审议已经通过。 2006年1月1日,现行公司法实施。

来源: 财务顾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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