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招待费筹划的重点在于如何列支较高的交际应酬费,以及如何提高交际应酬费的列支限额,避免超过限额标准,以增加列支费用,达到节税效果。
交际应酬费,是指纳税人为生产经营、业务管理需要而发生的费用。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在下列规定比例范围内,可据实扣除:
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5‰;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
纳税人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提供能证明真实性的足够的有效凭证或资料;不能提供的,不得在税前扣除。
业务招待费的筹划主要有以下几种方法:
改变经营形态
采取代销方式经营的企业,只能以佣金收入计算业务招待费限额,由于佣金收入基础较小,其得以列支的业务招待费限额必定亦小。如果改为自进自销方式,则进货及销货额均可列为计算业务招待费限额的基础,由于进货及销货基础较大,其得以列支的业务招待费限额必然亦大。
改变支付方法
企业基于业务需要而招待经销商,原则上应按业务招待费列支。如果企业按经销金额比例,通过独立中介机构,向经销商支付一定费用进行促销,并取得经销商出具的发票,则该项支出可以以佣金费用形式列支,自可达到节税效果。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佣金符合下列条件,可计入销售费用:有合法真实凭证;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支付对象不含本企业雇员);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
取得合法凭证
支付业务招待费,除应取得有关合法凭证外,亦应保存与业务有关的交际应酬支出证明资料,以免被税务稽查机关剔除补税。
善用筹建期间交际费
企业于筹建期间所支付的交际应酬费,应列入开办费而资本化,并按规定摊销,因而该项支付总额不受业务招待费限额限制。企业可利用此项规定进行筹划。
事先调整
业务招待费若超过可列支限额,应于企业所得税申报前自行调整减除,以免被税务稽查机关查补,加收滞纳金。
来源: 中华企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