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员建议有关各方共同携手,找到企业发展、员工权益和社会发展的结合点
“尽管在理解上存在差异,但《劳动合同法》作为一部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后慎重严谨制定的法律,代表的是人民的意志,对国家长远发展有利,必须贯彻好、实施好。”连日来,代表委员们就《劳动合同法》各抒己见,但都在切实推动这部法律的贯彻实施上找到了“共振”点,那就是呼唤有关各方多管齐下,协力使这部法律真正成为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伞”和劳动关系的“稳定器”。
政府应该负起责任
全国政协委员、天津永正裁缝集团总经理王永正认为,贯彻《劳动合同法》,政府应该加强执法力度,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据我们了解,许多企业并不是惧怕《劳动合同法》,而是担心执法不公。”他介绍,正规的、立足长远发展的企业一般都建立了工会组织,能够遵照劳动法律法规用工。但一些小企业由于比较灵活,在短期内违法用工又得不到应有惩治,这样对守法企业来说不公平。”
“要有法可依,更要有法必依。如果执法效果不一的话,对于守法的人来说的确是很大的不公平。”全国政协委员、苏州大学杨海坤教授表示,当务之急要加强执法环境建设,让全社会和劳动者共同监督违法行为。
全国政协委员、四川高级法院副院长陈智伦建议,企业要加强基层工会组织建设;劳动部门要联合工商部门一起进行用工检查;法律部门要和社会各界联动,推行普法教育。
站在更高层面解读《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可能会导致一批中小企业面临困难,并致使一批素质较低的劳动者失业或就业困难。但解决这一问题的出路绝不应当是降低法律标准或放松监督和执行,而且法律的性质也决定了不可能针对不同类型企业制定不同的法律和劳动标准。”
全国政协委员李滨生认为,无论是评价《劳动合同法》还是贯彻执行这部法律,都不能脱离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特点和现状这一大背景。“这些年来,国家的发展建立在数以亿计的农民工和大批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作出牺牲的基础之上,并实现了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如果说今天执行《劳动合同法》增加了用人单位的成本,那也是为了国家、民族的长远发展而必须付出的代价。”
李滨生委员认为,当务之急是有关各方多管齐下,特别是政府要采取适当的宏观调控手段以及必要的政策手段,找到企业发展、员工权益和社会发展的结合点。
全国政协委员、广东省检察院副检察长王学成也表达了类似观点。在他看来,法律有着很强的普遍性和强制性,绝不是为了照顾某个集团或个体的利益。如果一些企业习惯于用人制度的随意性,不适应《劳动合同法》而为此付出代价,也是一种必然。“更何况在当前的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处于弱势位置,保护劳动者权益对于构建和谐社会来说极为迫切。”
委员呼吁加大低层次劳动者职业培训
用技能优势抵消行业劣势
“劳动密集型企业中的中小企业在贯彻执行《劳动合同法》过程中感受到劳动力成本上涨压力可能更明显一点,企业和员工都应该注重通过工人的技能提升来缓解可能由于行业劣势而带来的各种风险。”李滨生委员说。
这一问题同样引起了一些委员们的关注。全国政协委员柴宝成认为,在制定《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时,希望切实考虑不同产业、行业的具体情况,实行不同的办法。与技术密集型产业相比,劳动密集型产业承受的压力要大得多,如果因为劳动力成本上升压力导致企业办不下去,还是要把就业压力还给社会。
“但是,法律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细则不能超越母法的精神。”全国政协委员、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王学成认为,缓解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用工成本风险,可以采取其他措施。
李滨生委员表示,关键是政府要加大对职业培训的支持力度,建设一支高素质的职工队伍,促进素质就业,让企业由主要通过低劳动力成本获取利润转变为主要依靠技术进步来获取利润,“这也是实现我国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和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关键所在。”
“误读”只因不懂法
张鸣起委员呼吁为《劳动合同法》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针对《劳动合同法》的所谓‘误读事件’,根本原因是一些人没有准确理解《劳动合同法》有关条款的真实含义,而解决误读最好的办法就是加大宣传力度,让全社会了解《劳动合同法》的宗旨和具体内容。”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张鸣起日前表示,各级工会将采取系列行动,推动《劳动合同法》真正落到实处。
据张鸣起委员介绍,全总和各级工会组织将举办《劳动合同法》培训班,培养一批懂法、能宣传法律的工会干部,并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深入社区、车间、班组、工地、职工宿舍等宣传《劳动合同法》的知识。
“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张鸣起委员介绍,目前已在国家级、省级和市级都分别建立了由劳动行政部门、工会和企业家协会(商会)组成的三方协调劳动关系会议。“工会将借助三方协调劳动关系机制的平台,推动法律的实施。”
张鸣起委员认为,工会应承担起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神圣职责,及时反映职工的诉求,监督司法、执法机关解决侵犯职工权益的问题。同时,工会还将加大源头参与力度,积极推动立法部门尽快出台实施细则。
据张鸣起委员透露,在广泛征求包括劳动行政部门、工会、企业家协会等各方面意见后,《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已几易其稿,距离出台将“不会太久”。
呼吁加快工资集体协商推进步伐
人员力量的不均衡、专业素质的不匹配、信息资源的不对称……《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职工权益保障有了法律条款,但是劳动者和企业方不对等局面依然没有彻底改善。
“企业工人多数受教育程度相对较低,维权意识和维权途径都还欠缺,因此,非常需要依靠工会组织。”全国政协委员、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侯欣一说,在很多企业里,工资报酬在企业成本中所占比重,与之前相比不是上升而是下降,由工会组织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完善职工工资分配机制十分必要。
“除了当前劳动力市场整体依然供大于求之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当前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建设滞后,没能发挥其促进职工收入随企业经济效益同步增长的作用。”全国政协委员谷常生说。
据宜兴市总工会的一项调查显示,凡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2006年1月~8月,其职工工资比上年同期增长19.1%,以农民工为主体的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也首次突破千元。上海市已经签订工资集体协议的4万多家企业,没有一家因为工资问题发生劳动争议事件。
“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建立非常重要。”贾艳敏委员说,目前企业工资分配格局和调控体系已经形成“市场调节为主,企业自主分配,职工民主参与,政府监控指导”的局面,但是现实中,尽管已经推行了7年多,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建立面不够宽,普通职工不愿谈,工会干部不会谈的现象还比较突出。
“《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也对工会组织自身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全国人大代表、全总副主席、书记处书记乔传秀说,当前特别要提高工会干部协调劳动关系和开展集体协商的能力和水平。
“尽管在理解上存在差异,但《劳动合同法》作为一部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后慎重严谨制定的法律,代表的是人民的意志,对国家长远发展有利,必须贯彻好、实施好。”连日来,代表委员们就《劳动合同法》各抒己见,但都在切实推动这部法律的贯彻实施上找到了“共振”点,那就是呼唤有关各方多管齐下,协力使这部法律真正成为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伞”和劳动关系的“稳定器”。
政府应该负起责任
全国政协委员、天津永正裁缝集团总经理王永正认为,贯彻《劳动合同法》,政府应该加强执法力度,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据我们了解,许多企业并不是惧怕《劳动合同法》,而是担心执法不公。”他介绍,正规的、立足长远发展的企业一般都建立了工会组织,能够遵照劳动法律法规用工。但一些小企业由于比较灵活,在短期内违法用工又得不到应有惩治,这样对守法企业来说不公平。”
“要有法可依,更要有法必依。如果执法效果不一的话,对于守法的人来说的确是很大的不公平。”全国政协委员、苏州大学杨海坤教授表示,当务之急要加强执法环境建设,让全社会和劳动者共同监督违法行为。
全国政协委员、四川高级法院副院长陈智伦建议,企业要加强基层工会组织建设;劳动部门要联合工商部门一起进行用工检查;法律部门要和社会各界联动,推行普法教育。
站在更高层面解读《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可能会导致一批中小企业面临困难,并致使一批素质较低的劳动者失业或就业困难。但解决这一问题的出路绝不应当是降低法律标准或放松监督和执行,而且法律的性质也决定了不可能针对不同类型企业制定不同的法律和劳动标准。”
全国政协委员李滨生认为,无论是评价《劳动合同法》还是贯彻执行这部法律,都不能脱离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特点和现状这一大背景。“这些年来,国家的发展建立在数以亿计的农民工和大批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作出牺牲的基础之上,并实现了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如果说今天执行《劳动合同法》增加了用人单位的成本,那也是为了国家、民族的长远发展而必须付出的代价。”
李滨生委员认为,当务之急是有关各方多管齐下,特别是政府要采取适当的宏观调控手段以及必要的政策手段,找到企业发展、员工权益和社会发展的结合点。
全国政协委员、广东省检察院副检察长王学成也表达了类似观点。在他看来,法律有着很强的普遍性和强制性,绝不是为了照顾某个集团或个体的利益。如果一些企业习惯于用人制度的随意性,不适应《劳动合同法》而为此付出代价,也是一种必然。“更何况在当前的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处于弱势位置,保护劳动者权益对于构建和谐社会来说极为迫切。”
委员呼吁加大低层次劳动者职业培训
用技能优势抵消行业劣势
“劳动密集型企业中的中小企业在贯彻执行《劳动合同法》过程中感受到劳动力成本上涨压力可能更明显一点,企业和员工都应该注重通过工人的技能提升来缓解可能由于行业劣势而带来的各种风险。”李滨生委员说。
这一问题同样引起了一些委员们的关注。全国政协委员柴宝成认为,在制定《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时,希望切实考虑不同产业、行业的具体情况,实行不同的办法。与技术密集型产业相比,劳动密集型产业承受的压力要大得多,如果因为劳动力成本上升压力导致企业办不下去,还是要把就业压力还给社会。
“但是,法律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细则不能超越母法的精神。”全国政协委员、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王学成认为,缓解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用工成本风险,可以采取其他措施。
李滨生委员表示,关键是政府要加大对职业培训的支持力度,建设一支高素质的职工队伍,促进素质就业,让企业由主要通过低劳动力成本获取利润转变为主要依靠技术进步来获取利润,“这也是实现我国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和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关键所在。”
“误读”只因不懂法
张鸣起委员呼吁为《劳动合同法》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针对《劳动合同法》的所谓‘误读事件’,根本原因是一些人没有准确理解《劳动合同法》有关条款的真实含义,而解决误读最好的办法就是加大宣传力度,让全社会了解《劳动合同法》的宗旨和具体内容。”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张鸣起日前表示,各级工会将采取系列行动,推动《劳动合同法》真正落到实处。
据张鸣起委员介绍,全总和各级工会组织将举办《劳动合同法》培训班,培养一批懂法、能宣传法律的工会干部,并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深入社区、车间、班组、工地、职工宿舍等宣传《劳动合同法》的知识。
“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张鸣起委员介绍,目前已在国家级、省级和市级都分别建立了由劳动行政部门、工会和企业家协会(商会)组成的三方协调劳动关系会议。“工会将借助三方协调劳动关系机制的平台,推动法律的实施。”
张鸣起委员认为,工会应承担起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神圣职责,及时反映职工的诉求,监督司法、执法机关解决侵犯职工权益的问题。同时,工会还将加大源头参与力度,积极推动立法部门尽快出台实施细则。
据张鸣起委员透露,在广泛征求包括劳动行政部门、工会、企业家协会等各方面意见后,《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已几易其稿,距离出台将“不会太久”。
呼吁加快工资集体协商推进步伐
人员力量的不均衡、专业素质的不匹配、信息资源的不对称……《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职工权益保障有了法律条款,但是劳动者和企业方不对等局面依然没有彻底改善。
“企业工人多数受教育程度相对较低,维权意识和维权途径都还欠缺,因此,非常需要依靠工会组织。”全国政协委员、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侯欣一说,在很多企业里,工资报酬在企业成本中所占比重,与之前相比不是上升而是下降,由工会组织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完善职工工资分配机制十分必要。
“除了当前劳动力市场整体依然供大于求之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当前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建设滞后,没能发挥其促进职工收入随企业经济效益同步增长的作用。”全国政协委员谷常生说。
据宜兴市总工会的一项调查显示,凡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2006年1月~8月,其职工工资比上年同期增长19.1%,以农民工为主体的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也首次突破千元。上海市已经签订工资集体协议的4万多家企业,没有一家因为工资问题发生劳动争议事件。
“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建立非常重要。”贾艳敏委员说,目前企业工资分配格局和调控体系已经形成“市场调节为主,企业自主分配,职工民主参与,政府监控指导”的局面,但是现实中,尽管已经推行了7年多,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建立面不够宽,普通职工不愿谈,工会干部不会谈的现象还比较突出。
“《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也对工会组织自身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全国人大代表、全总副主席、书记处书记乔传秀说,当前特别要提高工会干部协调劳动关系和开展集体协商的能力和水平。
来源: 工人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