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算清缴期限有规定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
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报送资料要齐全
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有关纸质资料: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2.财务会计报告;3.备案事项相关资料;4.分支机构预缴税款情况;5.如委托中介机构出具审计报告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6.如涉及特殊重组的,重组双方应分别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具有法律效力的重组书面协议或法院裁决书等能证明其符合特殊重组规定条件的书面资料;7.如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8.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部分涉税事项鉴证报告不可少
为提高汇算清缴的质量和税前扣除的准确性,税务机关鼓励广大纳税人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和报批税前扣除事项时聘请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相关的经济鉴证报告。同时,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下列涉税事项在申报时必须附送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报告:
1. 个别资产损失事项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的要求应提供中介机构经济鉴定证明的资产损失事项。对未按规定附送鉴证报告的纳税人资产损失申请,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2. 房地产开发企业年度纳税申报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产品完工后,应在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时,附送中介机构对该项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毛利额与预售收入毛利额之间差异情况的鉴证报告。对于未按规定附送涉税鉴证报告的纳税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并实行专项检查。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
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报送资料要齐全
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有关纸质资料: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2.财务会计报告;3.备案事项相关资料;4.分支机构预缴税款情况;5.如委托中介机构出具审计报告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6.如涉及特殊重组的,重组双方应分别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具有法律效力的重组书面协议或法院裁决书等能证明其符合特殊重组规定条件的书面资料;7.如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8.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部分涉税事项鉴证报告不可少
为提高汇算清缴的质量和税前扣除的准确性,税务机关鼓励广大纳税人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和报批税前扣除事项时聘请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相关的经济鉴证报告。同时,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下列涉税事项在申报时必须附送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报告:
1. 个别资产损失事项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的要求应提供中介机构经济鉴定证明的资产损失事项。对未按规定附送鉴证报告的纳税人资产损失申请,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2. 房地产开发企业年度纳税申报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产品完工后,应在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时,附送中介机构对该项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毛利额与预售收入毛利额之间差异情况的鉴证报告。对于未按规定附送涉税鉴证报告的纳税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并实行专项检查。
来源:中国税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