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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输欧皮鞋案”有望峰回路转

进入5月,此前一直陷入困境的“中国输欧皮鞋案”峰回路转。

  进入5月,此前一直陷入困境的“中国输欧皮鞋案”峰回路转。


      5月4日,是欧盟高等法院受理中国鞋企起诉欧盟委员会诉讼文件和相关证据材料的截止日期,近4年来一直关注该案进展的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教授张凝当日告诉记者,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等5家中国鞋企已于早些时候正式向欧盟高等法院提出上诉;另一方面,上月20日,中国驻世贸组织代表团正式要求世界贸易组织设立专家组,调查并裁决欧盟对华皮鞋采取的反倾销措施是否违反国际贸易规则,如果中方在本月晚些时候召开的WTO争端解决机构会议上再次提出这一要求,专家组将自动成立。


      张凝介绍说,中国鞋企向欧盟法院集体上诉和中国诉诸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分别是从民间和官方两条渠道来进行贸易维权。诉至欧盟高院和成立争端解决专家组,则标志着两条渠道都已进入最后阶段。她还表示说,这一案件虽然目前仍在进行中,但中国“最后赢下来的可能性很大,特别是在争端解决机制这一方面”。


      中国出口商品的物美价廉在全世界一直有目共睹。然而对于中国皮鞋制造商而言,他们的出口欧盟之路却一直荆棘不断。2003年冬季,20多家中国厂商的鞋类产品在意大利罗马被人纵火焚烧;次年9月17日,西班牙东部城市埃尔切发生了规模更大的“烧鞋事件”。2005年7月,欧盟正式对我国出口皮鞋实施反倾销立案调查。中国鞋的噩梦时分由此真正来临。


      2006年10月,欧盟委员会正式宣布,对来自中国的皮鞋征收为期两年、税率为16.5%的反倾销税,2009年12月,又再次决定对中国皮鞋延长反倾销税15个月,税率维持16.5%不变,并于今年1月起开始执行。


      据记者了解,2006年中国鞋类制品产量约占全球总量的52%,而欧盟一直是中国鞋类特别是皮鞋最大的外销市场。据中国轻工工艺进出口商会统计,去年中国输欧鞋类产品总销售额达到17.8亿欧元,而高峰时期这一数额更超过20亿欧元。欧盟实施反倾销税措施以来,中国鞋企受到了十分明显的不利影响,中国皮革工业协会制鞋分会统计数据显示,与2006年相比,去年中国输欧皮面鞋产量降低20%,约合4000万双,相当于减少约20000个就业岗位,整体出口额也下降了约15%。即使是浙江奥康这家中国最大和最具竞争力的民营制鞋企业为例,出口增速也就迅速从30%下降到10%。为此,一些鞋企提出了西进俄罗斯、南下东南亚、拓展拉美等应对策略,但受制于居民收入和消费偏好等因素,这些地区往往更接受皮革鞋类,皮鞋的市场空间却较为有限,欧盟皮鞋市场愈发显得重要;也有一些鞋企试图采取绕过采购商直接经营、提升产品品牌附加值等经营策略,但效果依然不甚明显。针对反倾销税这一明显的贸易保护主义政策,一批勇敢的中国鞋企开始选择拿起法律武器进行抗争,2006年10月17日,浙江奥康等中国鞋企正式将欧盟委员会告上了欧盟法院。


      行业协会与政府全力支持再诉


      在中国鞋企的集体诉讼背后,中国有关行业协会组织一直发挥着密切的组织协调功能。早在西班牙“烧鞋事件”发生后,中国皮革工业协会就在第一时间发出声音,为应对欧盟反倾销税,皮革协会制鞋分会更是四方奔走斡旋,一方面积极加强行业企业自律,另一方面积极支持中国鞋企的维权行动。中国轻工工艺进出口商会鞋类分会密切联系企业和有关政府部门,全方位地关注和参与诉讼进程。然而这场维权之战注定是一场硬仗。在去年10月之前,中国企业还没有取得过就贸易纠纷案件在欧盟法院上胜诉的先例。经过漫长的诉讼和审理过程,今年3月15日,在欧盟委员作出对中国皮鞋延长证书反倾销税的决定之后,欧盟法院初审驳回了中国鞋企的诉讼请求,并支持欧委会继续对来自中国的鞋类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对此,中国轻工工艺进出口商会鞋类分会秘书长王颖表示:“判决结果下来以后,我们觉得非常失望,也非常气愤。中国企业主动提出诉讼本来就已不易,初审败诉的结果无论对于中国鞋企阵营的士气还是未来的境遇都是相当大的打击。我们鼓励企业能够继续上诉坚持下去。”


      而就败诉原因,负责此案的中方律师分析指出,欧盟法院明显有失公平原则,在解读反倾销法律条款的过程中,忽视了中国鞋企方面提交的大量证据材料,而完全依据欧盟委员会在2009年1月到奥康等中国鞋企实地核查的情况。实际上这种对中国企业出口欧盟鞋类产品的成本分析方法并不准确,继续上诉欧盟高院依然有赢的把握。


      中国皮革协会制鞋分会办公室主任卫亚非也表示支持中国鞋企继续上诉。他认为一方面欧盟法院的初审存在很多疑点,另一方面,在中国政府开启贸易解决终端机制后,非常需要中国企业表达态度和立场,从而起到两个渠道相互促进的作用。


      中国商务部门也一直坚定支持中国鞋企的维权努力。在2006年10月初欧盟刚刚作出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商务部就发表声明,指出欧委会在调查裁决中违背WTO自由公平贸易原则,中方将保留采取相应措施的权利;商务部副部长高虎城更是于中国5家鞋企提出向欧盟法院集体诉状的当日就明确表态,“尊重和支持中国鞋企上诉”。更重要的是,在去年底欧盟再次做出延长反倾销税征收时限的决定后,中国终于正式启动了WTO争端解决机制,从政府层面来推动这一贸易纠纷案的公平公正解决。


      世贸争端解决机制原告胜诉率高


      据张凝介绍,现行的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可以分为双边磋商、斡旋与调停、设立专家组调查、上诉审查等程序。在为期60天的双边磋商及斡旋与调停仍然无法取得一致的情况下,起诉方有权要求设立专家组对争端进行调查。她表示:“专家组是争端解决机制的核心程序,或者说到了专家组的建立才真正开始了WTO多边贸易体制下的争端解决程序。”


      据了解,争端案专家组一般由3位专家组成,原则上需在6个月(最长不超过9个月)内提交最后报告供争端解决机构裁决。张凝告诉记者,“争端解决机构对专家组报告采取的‘反向协商一致’决策模式,即除非所有争端解决机构成员一致反对,否则有关决议视为通过。这一决策模式意味着实际上专家组报告将自动通过,最大程度排除了个别成员国对专家组报告进行政治审查或不当干扰的可能性,也大大强化了专家组的司法性质。”张凝还表示,在专家组提出报告一定期限内,某一争端方还可就专家组报告提出上诉,并由一个由7人组成的常设上诉机构负责受理,不过上诉审理的范围仅限于专家小组报告中论及的法律问题及该小组所做的法律解释。上诉机构可以维护、修正、撤销专家小组的裁决结论,并将成为最后裁决,当事方须无条件接受,除非争端解决机构再次经‘反向协商一致’一致反对。


    张凝介绍说,争端解决机制形成了WT0独特的“两审终审制”,具有较强的司法体制性质,增强了争端解决机制的权威性。与此同时,现有争端解决机制的规则和性质,也决定了“原告胜诉率高”的特点。特别是其中一些针对发展中国家的保护条款,使得发展中国家的原告胜诉率会更高。据记者了解,自1995年以来,争端解决机制下全部WTO成员国的平均原告胜诉率约为86%,发展中国家作为原告的总体胜诉率则高达93%。


      有关专家表示,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并不存在对原告方的偏袒,因为任何一方只要认为在贸易行为中受到不正当、不合理的待遇都可以诉诸这一机制;同时,在进入专家组程序之前,也完全可以在在争端解决机制下的60天双边磋商中,或经由斡旋调停达成一致,事实上大多数贸易纠纷也均是在这一环节得到解决的。如果进入专家组程序,很大程度上说明此案“必有冤情”,需要有人主持公正,而这正是WTO致力于建立规则导向的公平公正的国际经贸关系和争端解决机制的目的所在。


      事实上,即使在欧盟内部,许多有识之士也对欧盟的明显贸易保护主义做法提出批评,英国商务大臣曼德尔森年初就表示,延长针对中国和越南鞋类产品的反倾销关税,有可能损害欧洲与这两个国家的长期商务关系。“经济危机的结果之一是欧盟各国对自由贸易的热情降低。在欧盟成员国当中,正在滋长一种更为内向的态度。”因此,“中国输欧皮鞋遭反倾销措施案”能否通过中国官方与民间的共同努力,合理运用现行国际规则,打破发达国家不断酝酿升级的贸易保护思潮和行动的无形壁垒,将是未来一年内最大的看点所在。


      中国皮鞋欧盟遭遇记


      1995年至2005年,欧盟对中国出口皮鞋实施长达10年的配额限制。


      2004年9月17日,西班牙东部城市埃尔切发生“烧鞋事件”。


      2004年12月,意大利制鞋协会正式向欧委会提出申诉,要求针对中国出口到欧盟的所有鞋类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


      2005年6月30日和7月7日,欧盟委员会对我国劳保鞋和部分皮鞋实施反倾销立案调查。


      2006年10月7日,欧盟正式启动对原产于中国的皮鞋产品实施征收为期2年的16.5%的反倾销税。


    2006年10月17日,浙江奥康等5家企业,就欧盟对中国皮鞋产品征收反倾销税不合理为由,在欧盟法院提起上诉。


      2008年10月2日,欧盟委员会宣布,由于启动了对中国和越南皮鞋的反倾销复审程序,欧盟将暂时维持对这两个国家生产皮鞋的反倾销税措施。这项决定意味着,欧盟从2006年正式对从中国进口的皮鞋及童鞋征收为期两年的16.5%的反倾销税将再延长12至15个月。


      2009年12月22日,欧盟决定将反倾销措施再次延长15个月。


   2010年3月15日,欧盟法院判决5家中国鞋企败诉,相关企业随后表示将继续向欧盟高级法院上诉。


   2010年4月20日,中国驻世贸组织代表团正式要求世界贸易组织设立专家组调查欧盟对华皮鞋采取的反倾销措施是否违反国际贸易规则。    


   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程序


      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作为WTO多边贸易体制下的核心机制之一,对维护成员国之间贸易活动的公平公正性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目前争端解决机制的程序方面主要包括以下5个组成部分:


      (一)强制性的双边磋商(或多边协商和诸多边协商)


      协商解决争端是世界贸易组织成员解决贸易争端的主要办法。是两个或两个以上成员为使问题得到或达成谅解进行国际交涉的一种方式。争端发生后,要求协商一方的申请应通知争端解决机构(DSB)及有关的理事会和委员会,接到协商申请的成员自收到申请日起,10天内应作出答复,并在30天内(紧急情况下10天内如对易于腐烂的产品)进行协商,60天内(紧急情况下20天内)解决争端。


      (二)选择性的调停、调解、斡旋和仲裁


      在解决争端的60天期限内,进行斡旋、调解和调停,是争端双方自愿执行的程序,可由任何一方提出,随时开始,随时结束。斡旋是第三方为争端当事者提供有利于进行接触和强制的条件,并提出自己的建议或转达各方意见,促使双方进行协商谈判或重新谈判。调解,是指当事人将争端提交由若干成员方组成的委员会,委员会在调查的基础上提出解决争端的建议,该建议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争端方没有必须接受的义务。调停,是第三方不但为争端当事方提供谈判或重新谈判的便利,而且提出作为谈判基础的条件并亲自主持谈判,提出建议,促使争端双方达成解决争端的协议。如果争端双方一致认为前述三种方式不能解决争端,则可提出建立专家小组的要求。作为可供选择的解决成员之间贸易争端的另一种方法,是由争端双方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直接将案件提交仲裁,并将结果通知DSB和有关协定的理事会和委员会。


      (三)公正独立的专家小组


      当协商、斡旋、调解、调停均不能解决争端时,一方向DSB提交设立专家小组申请。专家小组通常由秘书处指定的约3至5名在国际贸易领域有丰富知识和经验的资深政府和非政府人员组成,其职责是按照其工作程序和严格的时限对将要处理的申诉案件的事实,法律(协定)的适用及一致性做出客观的评估,并向DSB提出调查结果报告及圆满解决争端的建议。


      (四)上诉审查程序当争端一方对专家小组的报告持有异议并将上诉决定通知DSB,或DSB一致反对采纳专家组的报告时,则由DSB设立的常设上诉机构处理对该案件的上诉。上诉只能由争端方提出,且上诉事由仅限于专家小组报告中论及的法律问题及该小组做出的法律解释。上诉机构的报告应自上诉决定通知DSB之日起60天内做出(特殊情况下最长不得超过90天)。上诉机构的报告可以确认、修改或反对专家小组的结果和结论。常设上诉机构由广泛代表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7名公认的,具有法律、国际贸易和有关协定专门知识的权威人士组成,期限4年。该机构不隶属于任何政府。


      (五)争议解决机构形成共识并批准


      DSB是一个具有广泛代表性的政治机构。在WTO成员解决争端中,无论是专家小组的报告,还是上诉机构的报告,不经DSB批准,均不具有法律效力,争端任何一方均有拒绝接受的权利。当然,DSB做出决定的事项,均应以共识形式做出。


 


 

来源:中国经济导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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