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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教育厅:学生宿舍、食堂不得对外承包

6月10日,山西省教育厅对中小学(幼儿园)的安全管理提出了具体的基本规范,保障广大师生生命安全和健康。据省教育厅相关人员介绍,学校要按规定配齐保卫、保安人员,配备必要的防卫设备。严格落实外来人员登记准入制度,禁止无业人员、精神病患者、闲杂人员、不明身份人员进入校园,严禁学生擅自离校外出。学校每学..

  6月10日,山西省教育厅对中小学(幼儿园)的安全管理提出了具体的基本规范,保障广大师生生命安全和健康。


  据省教育厅相关人员介绍,学校要按规定配齐保卫、保安人员,配备必要的防卫设备。严格落实外来人员登记准入制度,禁止无业人员、精神病患者、闲杂人员、不明身份人员进入校园,严禁学生擅自离校外出。


  学校每学期组织师生至少开展一次应急演练活动。每学期开学第一周要针对师生集中开展一次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能培训,内容涵盖交通、消防、溺水、防盗、人身防护、安全用电用水、实验用品、预防传染病和食物中毒等。


  校园四周必须建有封闭式围墙。不得把危房、地下室等作为学生宿舍。学生宿舍一层出入口及门窗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小学低年级及幼儿园原则上不得使用双层高架床。


  宿舍设室外厕所的,最远距离不得超过30米,并应设路灯。学生宿舍一般应采用暖气取暖。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学生宿舍。小学寄宿生必须安排生活管理人员夜间陪同住宿。学生宿舍内不得设置超市、饭店等经营性场所。学校宿舍不得对外承包,不得由他人代为经营和管理。


  学校食堂不得对外承包,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且必须取得卫生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


  校园内原则上不得开设商店、小卖部、饮食店,如确需开设的,要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学校开展大型活动,须与公安、交通、医疗等部门先行研究确定活动安全保障方案,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严禁组织学生在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上开展集体活动。严禁未经审批擅自租用社会车辆大规模组织学生外出活动。


  我省“十条规定”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


  6月10日,省教育厅发出《关于2010年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有关工作的通知》,对招生、进城务工农民工子女入学、收费、学校管理等出台了十条规定。


  中小学招生:继续按照“免试、就近、划片、分配”的原则进行。义务教育阶段各中小学校不得设置法律规定以外的其他条件限制学生入学。


  农民工子女:进城务工农民工子女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接受就读的中小学校必须平等对待。


  收费:严禁各地或学校、教师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征订、购买教辅材料及其他图书、学具、报刊资料等。严禁公办普通高中向学生收取与入学挂钩的任何费用。


  管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分重点班、快慢班、特长班等,更不得举办各种实验班。不得公开学生考试成绩。“择校”:各市、县要将省、市示范高中50%以上的招生指标分配到区域内初中学校,努力从源头上解决“择校”问题。


  公参民:公办普通高中举办或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要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且其聘任的专职教师应不少于其教师总数的2/3。


  高考信息: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和普通高中学校不得采取任何方式宣传本地、本校高考成绩,更不得依据高考成绩对学校、教师进行奖惩。


  教师:教师不得侮辱、歧视、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得剥夺学生受教育的权利,不得接受家长宴请、有价证券、礼品和礼金。严禁中小学教师私自雇人代课,严禁组织进行有偿家教或集中办班、补课等。


  高中招生:普通高中招生严格执行“限人数、限分数、限钱数”的“三限”政策,各市和高中学校必须严格按照省教育厅下达的计划招生,不得随意扩大招生规模。公办高中学校不得举办高考补习班。


  问责:教师如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除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还要追究校长责任;凡辖区内发生多起严重违反办学行为有关规定的,一经查实,除对直接责任人依法依规处理外,还要对校长进行行政处理或诫免谈话。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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