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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对苯二甲酸反倾销案初裁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于2009年2月12日发布2009年第12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进口对苯二甲酸(以下简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10年第4号


  【发布日期】2010-02-02


  生意社2月3日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于2009年2月12日发布2009年第12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进口对苯二甲酸(以下简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该被调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29173611和29173619。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中国对苯二甲酸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商务部做出初步裁定(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初步裁定


  调查机关初步裁定,在本案调查期内,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进口对苯二甲酸存在倾销,中国国内对苯二甲酸产业受到实质损害,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征收保证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八条和二十九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采用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自2010年2月3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进口对苯二甲酸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对被调查产品的具体描述如下:


  调查范围: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进口对苯二甲酸


  被调查产品名称:对苯二甲酸(英文名称为Terephthalic Acid)


  化学分子式:C8H6O4


  化学结构式:HOOC[C6H4]COOH


  规格:精对苯二甲酸、其他对苯二甲酸


  物理化学特征:对苯二甲酸是无色针状结晶或无定型粉末(外观为白色晶体或粉末),无毒、有刺激性,粉尘具有爆炸性,能溶于碱溶液,稍溶于热乙醇,微溶于水。


  主要用途:对苯二甲酸是大宗有机原料之一,是聚酯纤维和非纤维聚合物的重要基础原料。对苯二甲酸与乙二醇(EG)缩聚得到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 还可以与1,4-丁二醇或1,4-环己烷二甲醇等反应生成相应的酯。对苯二甲酸的下游加工产品主要是聚酯,包括聚酯纤维(涤纶)、非纤维聚酯产品如聚酯瓶片和聚酯薄膜等。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173611(“精对苯二甲酸”)和29173619(“其他对苯二甲酸”)。


  对各公司征收的保证金比率如下:


  韩国公司


  1. 株式会社晓星 2.7%


  (Hyosung Corporation)


  2. 三星石油化学株式会社 3.4%


  (Samsung Petrochemical Company Limited)


  3.SK油化株式会社 3.5%


  (SK Petrochemical Co., Ltd)


  4.三南石油化学株式会社 4.2%


  (Samnam Petrochemical Co., LTD.)


  5. KP化学公司 2.9%


  (KP CHEMICAL CORPORATION)


  6. 泰光产业(株) 2.4%


  (TAEKWANG INDUSTRIAL CO.,LTD )


  7. 其他韩国公司 11.2%


  (All Others)


  泰国公司


  1. Indorama石化有限公司 18.9%


  (Indorama Petrochem Limited)


  2. Siam 三井PTA有限公司 12.2%


  (Siam Mitsui PTA Co., Ltd.)


  3. TPT石化大众有限公司 18.5%


  (TPT Petrochemicals Public Company Limited)


  4. 其他泰国公司 20.1%


  (All Others)


  三、征收保证金的方法


  自2010年2月3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进口对苯二甲酸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保证金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保证金金额=(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保证金征收比率)×(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四、评论


  各利害关系方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可向商务部提出书面评论并附相关证据,商务部将依法予以考虑。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进口对苯二甲酸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日

来源:商务部公平贸易局子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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