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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公文立卷、归档和销毁

销毁秘密公文,应当进行登记,由二人监销,保证不丢失、不漏销。


  第四十九条 公文办完后,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有关规定,及时将公文定稿、正本和有关材料整理立卷。立卷工作由公文主办单位(部门)负责。公文处理完毕后,承办人员应当将定稿和有关材料及时移交本单位文秘人员。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立卷工作应当在平时不断进行,避免突击。


  第五十条 公文归档,应当根据其相互联系、特征和保存价值分类整理立卷,要保证档案的齐全、完整,能正确反映本机关的主要工作情况,以便于档案的保管和利用。


  第五十一条 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单位立卷,其他单位保存复制件。


  第五十二条 公文复制件作为正式文件使用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证明章,视同正式文件妥善保管。


  第五十三条 案卷应当确定保管期限,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部门移交。


  第五十四条 没有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经过鉴别和主管领导人批准,可以定期销毁。销毁秘密公文,应当进行登记,由二人监销,保证不丢失、不漏销。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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