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部门应更快速应对“3Q”之争
与会专家几乎一致表示,此次“3Q”之争之所以愈演愈烈,以致危及数亿用户,与《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执法部门“反应缓慢”有很大关系。
陈盨表示,“3Q”之争是对竞争法的执法部门能否积极行使职责,维护网络市场秩序,并恢复市场信心的一次考验,执法部门本应更迅捷地作出反应。
“但是,我国相关执法部门的这份答卷,完成得并不好。”黄晋说,“在‘3Q’之争如火如荼之时,我国经济主管部门却大多扮演了‘旁观者’的角色,这是竞争能够辐射如此广泛、影响如此恶劣的重要原因。”刘继峰也指出,执法者的放任态度,导致本该发挥作用的《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网络竞争中“被边缘化”了,直接影响到国家力量介入的速度与力度。
对此,吴宏伟教授认为,这暴露出目前我国竞争法的执法部门,存在着执法主体过多、职责和权限划分不清的弊病。据李顺德介绍,目前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由工商部门执法,《反垄断法》则由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和国家工商总局3个部门共同执法。吴宏伟表示,此种“共同责任制”,在现实中反而容易因相互“踢皮球”而缺乏效率。“因此,精简竞争法的执法机构,以高度、统一、权威的面貌对网络竞争执法,是‘3Q’之争给竞争法领域带来的启示。”他说。
此外,文学国副院长还指出,目前我国竞争法的执法部门在网络知识的储备方面不足,也是应该克服的技术性障碍。
然而,也有专家质疑,《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执法部门过多地介入“3Q”之争,恐会干涉市场竞争的自由性,到头来反会侵害消费者的利益。“企业对抗是竞争的表现,平静的市场可能是危险的市场,因为消费者难以从‘平静的垄断’中获益。”毛晓飞说,“目前,消费者在这场争端中仍然有选择权,执法机关就不应介入。”她认为,国家力量不能替代消费者做出个性化的选择,否则对企业和消费者都是约束。
社科院法学所商法研究室主任邹海林却认为,腾讯公司强迫用户“二选一”的行为,已严重危害到了网络的公共安全,因而不宜以“竞争自由”为名,坐视两企业竞争给“公共利益”带来侵害。
这一观点得到了多数专家的认同。他们认为,《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核心价值,不仅包括保护消费者权益,更要维护市场秩序。因此,只要腾讯与360公司的竞争行为触碰了“公共秩序”这一底线,执法部门这只“看得见的手”就不能无所作为,“该出手时就出手”。北京大学经济法研究所所长盛杰民表示,在此事件上,竞争法的执法部门和相关司法机构应该拿出能力与魄力:“唯有如此,才能真正推动《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社会普及。”
“合法竞争”文化远未形成
尽管对两家企业的竞争行为如何定性,专家们尚存在争议,但与会专家一致表示,“3Q”之争已暴露出当下中国的企业,竞争思维仍然落后,“合法竞争”的文化和意识远未形成。因此,其采取的“自力救济方式”,超出了法律允许的范围,属于非理性、非诚信的“恶性竞争”。
盛杰民认为,腾讯与360公司此场竞争的后果,既不能促进网络行业在竞争中优胜劣汰,也没有给消费者带来利益,反而损害了网络市场的有序性和网络公共安全,“损人不利己”。
姚海放也指出,这场“3Q”之争中,两家企业强拉消费者一起“参战”,其在用户间造成的负面影响,远大于实际获得的收益。“我想,即使任何一家企业能够获得赔偿,但是信誉的损失是长远的。”刘继峰说,“这一双输的局面,暴露出中国企业合法竞争意识的淡薄,值得我们反思。”
吴宏伟指出,这提示中国企业在市场竞争中,仍需以诉讼等合法方式维权。黄晋也提到,竞争企业由于在举证、力量等方面具有优势,因此竞争企业的诉讼维权,不仅有利于维护自身利益,也能同时给消费者提供保护。
“只要是合法的手段,企业在竞争中都可以采取。”李顺德表示,“即使在网络环境下,企业竞争也需以正当的方式进行,利用网络炒作,无助于问题的最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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