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只签了一份,被老板拿走了,工资表每次签字领钱后就被拿走,我想维权可是手上没有东西!”这是湖南省娄底一名普通劳动者彭冬敏现在的苦恼。
今年5月初,彭冬敏到了长沙,看到一家酒业公司招聘销售员,而且底薪较高,立即去应聘。经过层层面试,彭冬敏成为该公司的一名销售员,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公司并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给他。
从7月到8月中旬,彭冬敏一直没有什么业绩,被公司辞退,底薪也泡了汤。当彭冬敏想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却因手里没有劳动合同而“欲告无据”。
事实上,签了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却不将合同文本交给劳动者的情况在全国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劳动者手里没有劳动合同,表面上看是个小事,一旦劳动者出现工伤,遭遇无故辞退、欠薪等情况时,劳动合同文本的有无往往决定了劳动者能否维权成功。
有学者表示,在《劳动合同法》出台后,我国劳动合同签订率虽大幅提高,但劳动者签了劳动合同手中没有合同文本的现象值得关注。
来自北方民族大学的肖进成说,劳动合同法第81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实践中用人单位未将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问题非常普遍。
与不签订劳动合同相比,不给劳动者合同文本的违法隐蔽性更强,而且能达到“一石几鸟”的目的。违法用人单位“既能应付劳动部门的检查,而且劳动者没有文本,即使发生争议了,劳动者申请仲裁也好,投诉也好,向法院起诉也好,都证明不了我们之间的劳动关系。”肖进成说,“再退一万步讲,最后证明双方有劳动关系,立案了,导致用人单位把劳动合同拿出来,这样就不用承担两倍工资的责任,也就是说不用承担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这个问题确实值得我们反思,怎么能够保证用人单位将劳动合同文本交劳动者持有?”肖进成说,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责令改正”对用人单位来讲没有任何约束力。“这暴露出《劳动合同法》81条的规定存在着立法缺陷,既不能引导和督促用人单位积极履行劳动合同法,将劳动合同文本交劳动者持有,也不能对劳动者的损失进行相应的救济。”
肖进成建议,对没有将劳动合同文本交劳动者持有的,应当视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应由用人单位承担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另外,他还建议劳动部门在执法检查中将用人单位是不是将合同文本交劳动者持有作为一个检查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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