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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非正常繁荣” 法律规定亟待明确

劳务派遣“非正常繁荣” 法律规定亟待明确

  劳务派遣“非正常繁荣”法律规定亟待明确


  与会的很多专业人士注意到,劳务派遣在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后,呈现两个趋势:一是劳务派遣的用工在加速发展;二是劳务派遣的仲裁诉讼案件数量在迅速上升。


  有关数据显示,全国劳务派遣人员总数约为2700万;截至2008年底,邮政和电信企业共使用劳务派遣工93.02万人。


  “这是两年前的数字,现在可能还不止于此。”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教授姜颖认为目前我国的劳务派遣呈现出“非正常的繁荣”。


  为了规范劳务派遣,《劳动合同法》用11个条文规定了劳务派遣公司的设立、派遣公司和用工单位的责任以及劳务派遣必须符合“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三性要求等。


  “立法的本意本来是要规范或者限制这种用工方式的发展,让劳务派遣作为传统劳动关系的一种补充,但没有想到的是《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以来,劳务派遣不仅没有得到规范和限制,反而是刺激了劳务派遣的‘繁荣发展’”。姜颖说:“劳务派遣的用工范围,已经从过去的一些单纯劳动密集型行业,扩展到其它行业,比如说电信、金融、银行,还有航空、铁路等。”


  姜颖分析认为,劳务派遣“繁荣”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法律对劳务派遣的规定过于原则。“比如说像我们大家讨论的,‘三性’原则具体的含义是什么?标准是什么?另外,同工同酬,我们也只限于一个原则式的规定,所以这个是本身存在的一些问题。”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会会长姜俊禄建议:“我们亟须国家对‘三性’作出解释,以实现我们价值取向当中以劳动关系为主,以劳务关系为辅的这样一个框架。”


  姜颖还建议,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劳务派遣专门法规,明确规定劳务派遣的内容以及连续使用劳务派遣员工身份的转换。


  安徽大学法学院教授李坤刚还认为,目前劳务派遣立法进步慢的原因“主要来自于两方面,一个是公权力介入了劳务派遣去营利;另外一个是国有企业。”李坤刚举例说:“我曾在2006年的一个会议上见到南方的一个人事局下属派遣公司的负责人。我就问他,去年(2005年)你们挣了多少钱?,他说挣了2个多亿。我说你员工多少人?他说20多个人。”


  “实际上这是什么?是用权力来赚钱。但是目前没有法律禁止劳动部门自己做派遣,也不禁止人事局做派遣。”李坤刚认为“这个是不行的。”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研究所所长林嘉教授在作会议总结时说,劳动法是最具变动性的一个法律,它确实是需要因社会生活、社会经济生活的不断变化而作出变化和调整。


  林嘉教授还特别提到了集体劳动关系,她说:“我们确实缺乏了集体劳动关系的这个阶段,我们在发展过程当中没有很好地经历集体劳动关系的发展过程,或者说没有培养出这种集体权利的意识,所以我们现在回过头说,劳动关系调整,确实很多方面需要回到集体劳动关系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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