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会[2002]第5号《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和接受捐赠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 发《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71号) 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接受捐赠税务处理的通知"(国税发〔1999〕195号),现对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和接受捐赠后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外商投资企业因采购国产设备,收到税务机关退还的增值税款,应区别情况处理:
(一)如果采购的国产设备尚未交付使用,则应冲减设备的成本,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二)如果采购的国产设备已交付使用,则应相应调整设备的帐面 原价和已提的折旧,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同时,冲减多提的折 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贷记"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
如果采购的国产 设备已交付使用,但税务机关跨年度退还的增值税,则应相应调整设备的账面原价和已提的折旧,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同时,冲减多提的折旧,借记"累 计折旧"科目,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 本规定发布前收到退还的增值税款,未按本办法处理的,应按本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追溯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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