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19日表决通过。北京将加大对违法排污水行为的处罚力度,企业超标、超量排放污水,造成水环境污染,将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整治,并被处以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北京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19日表决通过了上述条例。该条例草案去年底进行过首次审议。此次二审通过的条例作出多处修改,涉及再生水利用、减少化学农药用量等七个方面。
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认为,目前,北京市污水集中处理产生的污泥处理处置设施严重不足,大量污泥未进行安全处理。政府应加大投入,统筹安排建设污泥处理设施。据此,法制委建议,将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北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政府投资或者其他方式筹集资金,统筹安排建设污泥处理设施,将污泥处理处置规划纳入北京市排水和再生水规划。
法制委员会表示,草案修改稿第五十条关于“鼓励使用有机肥替代化肥”的规定,容易造成误解,有机肥施用过量也会造成二次污染。因此,表决稿中将这一条例修改为:“本市鼓励种植业通过推行测土配方施肥、病虫害生物防治等措施,提高肥料使用效率,合理使用有机肥和化肥,减少化学农药施用量,防治污染水环境。”
针对水污染事故,法制委员会建议在此次草案修改稿中新增加一条:“北京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公开水污染事故的预警信息和应对情况,将事故信息和应当注意的事项及时告知可能受到影响的单位和个人。”
法制委员会根据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将条例中的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条例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北京市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排放总量控制标准的,由市或者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应缴纳排污费数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应缴纳排污费数额按年计算。
条例规定,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排放污水污染物超过标准的,将被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还规定,有关排污单位违反本条例,不执行人民政府采取的更加严格的水污染防治措施,造成水环境污染的,由市或者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者,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可以责令其停产、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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