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自行车登记发牌才可上路
【修改对象】《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4年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修改内容】《决定(草案)》增加了非机动车登记的种类,将电动自动车纳入登记范围,电动自行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并取得牌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登记时,不得收取牌证工本费以外的任何费用。
同时,对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处罚规定进行了细化,即: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被暂扣期间,驾驶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或者摩托车的,处以300元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驾驶其他机动车的,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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