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2009年3月,张女士到某知名服装公司购买了总价款1600元的儿童羊毛开衫、短袖T恤等衣物,该公司向张女士出具了销售凭证及发票。之后,张女士发现她所购买衣服外挂的吊牌与缝制在衣服内的标识所示面料成分并不相符。于是,张女士到某鉴定机构作了鉴定,鉴定报告显示衣服外挂吊牌所示与衣服面料的确有所出入,张女士遂与公司交涉,在与其交涉无果的情况下将该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公司退还货款1600元,并加倍赔偿1600元。
[法院判决]
开庭时,被告辩称,张女士知假买假,其数次提起类似诉讼,故张女士不是消费者。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公司在衣服上外挂与衣服实际面料不相符的吊牌,向张女士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其行为构成民事欺诈,因此判决该公司承担“退一赔一”的责任。
[律师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经营者所出售的商品面料成分与其标注的面料成分不符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
日常生活中,经营者的欺诈方法主要体现在以假充真、以次充好、销售掺杂掺假商品、虚假标价等,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因遭遇此类欺诈行为而导致合法权益受损。对此,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确立了保护消费者的惩罚性赔偿规则,该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本案中,张女士凭购货凭证及发票可以证实在该知名服装公司处购买了女童羊毛开衫、女童短袖T恤衫等衣物,而且这些衣服的实际面料与衣服外挂吊牌中所标明的面料成分及含量不相符的事实也经过鉴定,所以完全可以证实该公司存在欺诈行为。至于张女士购买商品是否是用于生活需要,该公司无法提供证据证实张女士是知假买假。张女士曾经提起过多少次诉讼与本案没有直接的关系,曾经的诉讼也不能成为否定张女士消费者身份的充分理由,更不能成为商家在出售货物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的免责理由,因此法院支持张女士的诉讼请求,判决“退一赔一”合理合法。
消费者若依据该条款要求经营者“退一赔一”要注意两点:一是消费者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二是要采取正当手段举证证明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所谓欺诈,是指经营者故意告知消费者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消费者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
律师建议消费者在日常生活消费中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要进行验货,保存相关凭证,并索要购物发票,以备将来维权之需。
2、在购买物品时,要求经营者标明商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等,并尽可能落实到书面上,保存好相关宣传广告等书面材料。
3、与经营者发生消费争议时,可以协商和解,也可以向消费者协会申请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或者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条链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击水律师事务所 郑晓云 司晓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