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年金采取自愿原则,国家给予税收政策支持,实行完全积累制,采用个人账户管理和市场化运作,其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劳动法》规定,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保险。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中将补充养老保险统一称为企业年金。企业年金不仅是一种企业福利、激励制度,也是一种社会制度,对调动企业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竞争力,完善国家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提高和改善企业职工退休后的养老待遇水平,适应人口老龄化的需要,推动金融市场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等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企业年金基金,是指根据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由此可以看出,企业年金基金由两部分组成:
一是企业和职工依照企业年金计划规定的缴费,即企业年金基金本金。
二是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而形成的收益。
根据2004年2月23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规定,企业年金基金由企业缴费、职工个人缴费和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而形成的收益组成,实行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
我国企业年金采用信托型管理模式,实行以信托关系为核心,以委托代理关系为补充的治理结构。企业和职工作为委托人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管理运作,是一种信托行为。企业年金基金作为一种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其他为企业年金基金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应当作为独立的会计主体,进行确认、计量和披露。
企业年金基金具有以下特征:
一是企业年金基金具有长期性、安全性、稳定性,以及追求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
二是企业年金基金只能用于履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义务,不能支付给企业自己的债权人,也不能返还给企业;
三是企业年金基金必须存入企业年金专户,企业年金基金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应当归入企业年金基金;
四是企业年金基金不属于委托人等各管理当事人的清算财产;
五是企业年金基金不得与各管理当事人自身债务相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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