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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公告加重违反贸易活动行政处分的额度

对于经营违禁品价值从7,000万越盾以上至1亿越盾以下者,处以从2,000万至3,000万越盾罚锾的处分(以前规定为1,500至2,000万越盾);若违禁品价值从1亿越盾以上而不被追究刑责者

  越南政府已于本(2010)年12月1日发布第112/2010/ND-CP号公告,修订政府2008年1月16日第06/2008/ND-CP号公告,有关违反贸易活动若干条文之行政处分规定,其中将调高若干违反贸易活动规定之行政处分额度如下:


  一、对于经营违禁品价值从7,000万越盾以上至1亿越盾以下者,处以从2,000万至3,000万越盾罚锾的处分(以前规定为1,500至2,000万越盾);若违禁品价值从1亿越盾以上而不被追究刑责者,处以从3,000万至3,500万越盾的罚款;


  二、对于经营仿制品价值在3,000万越盾以上而不被追究刑责者,处以从2,000万至3,000万越盾罚款的处分;


  三、对于从事生产粮食、食品、药品、饲料、肥料、动物用药、动植物种苗等仿制品;加工生产、调配、组装、复制、著作、分类、分装、包装及进口仿制品,而不被追究刑责者的组织及个人,处以罚款额度2倍之处分。


  前列第112/2010号公告将于明年2月1日起开始实施,并废除政府2008年9月22日第107/2008/ND-CP号公告第12条,有关对投机屯积、存货不卖、大幅调高售价、造谣、走私及贸易诈欺等行为之行政处分规定,且废除政府2009年6月5日第54/2009/ND-CP号公告第23、24及25条,有关违反度量衡及货品质量标准行政处分之规定。

来源:亚洲纺织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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