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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与质权的共同点

留置权与质权担保的范围都为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费用和实施费用。

  (1)留置权与质权同为担保物权,当债权未受清偿时,对留置物或质物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金优先受清偿的权利。


  (2)留置权与质权的客体都为债务人或第三人的动产。


  (3)留置权与质权担保的范围都为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费用和实施费用。


  (4)留置权人和质权人都应以善良管理人责任心保管留置物或质物,因未尽责任心而致留置物或质物毁损、灭失的,留置权人或质权人都应承担赔偿责任。


  (5)留置权人或质权人都有权收取留置物或质物的孳息。


  (6)留置权与质权都与其各自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留置权、质权也随之消灭。


  (7)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不知债务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债权人仍然取得对该动产的留置权或质权。


  (8)留置物或质物被折价或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补足。


  (9)留置权和质权都不受所担保的债权诉讼时效的限制,当留置权或质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完成后,留置权人、质权人仍可对留置物、质物行使权利。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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