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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的处理

合同纠纷的处理

  合同纠纷的处理



  一、合同纠纷处理或执行完毕的,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并将有关资料汇总、归档,以备考。



  二、对于合同纠纷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书面协议,由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三、对双方已经签署的解决合同纠纷的协议书,上级主管机关或仲裁机关的调解书、仲裁书,在正式生效后,应复印若干份,分别送与对该纠纷处理及履行有关的部门收执,各部门应由专人负责该文书执行的了解或履行。


  四、对于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届满时没有执行上述文书中有关规定的,承办人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五、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仲裁决定书或判决书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六、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纠纷的,应按《合同法》等有关法规和本《制度》规定妥善处理。


  七、合同纠纷由有关业务部门与法律顾问负责处理,经办人对纠纷的处理必须具体负责到底。


  八、处理合同纠纷的原则是:


  1、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没规定的,以国家政策或合同条款为准。


  2、以双方协商解决为基本办法。纠纷发生后,应及时与对方当事人友好协商,在既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又不侵犯对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互谅互让,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3、因对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坚持原则,保障我方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因我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主动承担责任,并尽量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我方损失;因双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实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决。


  九、在处理纠纷时,应加强联系,及时通气,积极主动地做好应做的工作,不互相推诿、指责、埋怨,统一意见,统一行动,一致对外。


  十、合同纠纷的提出,加上由我方与当事人协商处理纠纷的时间,应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进行,并必须考虑有申请仲裁或起诉的足够的时间。


  十一、凡由法律顾问处理的合同纠纷,有关部门必须主动提供下列证据材料。


  1、合同的文本(包括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以及与合同有关的附件、文书、传真、图表等;


  2、送货、提货、托运、验收、发票等有关凭证;


  3、货款的承付、托收凭证,有关财务帐目;


  4、产品的质量标准、封样、样品或鉴定报告;


  5、有关方违约的证据材料;


  6、其他与处理纠纷有关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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