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原告科奇公司起诉称,该公司是闻名全球的服装和配饰品牌“COACH”的权利人,并注册了其图形商标。从2009年9月起,七匹狼公司未经授权,擅自在其生产和销售的鞋上使用科奇公司的商标,侵权商品在国内多个城市的专卖店销售,其行为已经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对此,七匹狼公司答辩称,被控侵权商品上使用的图案是作为装潢使用,主要作用不是用来区分商品来源,不属于标识性的使用。其商品上使用的图案是多个英文字母C的任意组合,排列无序,与原告注册商标不近似。此外,他们的商品是在专卖店销售,而专卖店在店面显著位置标注了“七匹狼”商标,在商品上使用的也是“七匹狼”商标,不会产生混淆或混淆的可能性。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臧云律师认为,七匹狼的“装潢说”,即商品装潢不能作为否定商标侵权的有效抗辩。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已经明确地将仿冒他人商标的商品装潢认定为侵权的表现形式之一。臧云律师向记者讲到:“七匹狼的“装潢说”抗辩,显然不符合现行的法律规定。”
臧云律师表示,即便七匹狼公司的“装潢说”不属于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至四项规定的侵权行为,那么其行为也应属于该条第五项所规定的“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应当认定为“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商标侵权行为。因此,从民事关系来看,七匹狼的做法已经构成对科奇商标权的侵犯。
来源:证券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