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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跳槽泄密最高可罚20万

  南方日报讯 (记者/刘茜通讯员/洪建林 胡燕妮)笔者近日从省工商局获悉,广东省首宗商业秘密行政诉讼案件 珠海市××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诉珠海市工商局案已经广东省高院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原判,支持珠海市工商局对××公司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处罚决定,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南方日报讯 (记者/刘茜通讯员/洪建林 胡燕妮)笔者近日从省工商局获悉,广东省首宗商业秘密行政诉讼案件 珠海市××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诉珠海市工商局案已经广东省高院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原判,支持珠海市工商局对××公司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处罚决定,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省工商部门有关负责人称,员工跳槽泄密最高可罚20万元,严重的可判刑。


  现场查获涉嫌侵权雷同产品


  2008年5月6日,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接到诺比节能科技(珠海)有限公司举报,称××公司侵犯其商业秘密,请求珠海市工商局进行调查处理。2008年5月7日,珠海市工商局执法人员对××公司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发现由张×控制的电脑中储存有“自动投切三相省电霸”、“路灯节电器”等五种节电产品的整机材料清单和“节电器PCB板元器件”部件的材料清单,现场查获PCB(电路板)成品两块及未安装元件的裸板一批。其中“节电器PCB板元器件”部件的“材料清单”上所列的材料名称、数量及次序与权利人的完全相同。把从××公司的生产现场查获“省电霸节电器”、“路灯节电器”电路板各一块与诺比公司的同类产品进行对比,经诺比公司技术人员鉴别,并经张×认可,两者具有很高的相同率,电路板的各个项目和技术参数的雷同率达到80%以上。


  侵权公司一管理人员原为诺比公司职员


  据悉,××公司成立于2007年7月17日,公司由两位自然人股东共同出资成立,公司股东分别是王×、黄×二人。其中王×为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但其本人一直在江西省,从未参加公司的经营管理。张×与黄×是夫妻关系,××公司的经营管理权一直由其夫妇二人负责。张×于2004年5月8日至2006年12月22日期间,曾在诺比公司担任电子工程师、研发部经理等重要职务,具有窃取诺比公司技术信息的便利条件。张×离开诺比公司后,就在其丈夫黄×新组建的××公司工作,负责开关柜智能操控装置产品(仪表类)工程图设计,节能产品电路板设计及测试的工作。


  利用职务之便窃取诺比公司产品技术资料



  张×在诺比公司任职期间,为了今后创建同类企业,生产同类产品,利用职务之便,在未经诺比公司同意的情况下,采用夹带、拷贝(备份)等不正当手段,窃取了诺比公司以电脑储存介质和以纸质介质存在的各种节能产品整机“材料清单”和“节电器PCB板元器件”部件的“材料清单”。在获得上述商业秘密后,张×把从诺比公司窃取的上述技术信息使用于××公司。××公司委托他人按诺比公司的“电路图纸”生产电路裸板,并由××公司职员按诺比公司的“材料清单”进行组织、采购材料,通过焊接、组装,最终生产成用于省电霸节电器、路灯节电器等产品的电路板成品对外销售。


  按照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珠海市工商局认定:诺比公司的“节电器PCB板元器件”部件的“材料清单”以及这些材料组成的电路板成品等技术信息,由诺比公司合法拥有,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诺比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诺比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商业秘密,受我国法律保护。××公司的行为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所称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来源: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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