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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需视情形代扣个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稅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对企业和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戶等

  财政部和国家稅务总局近日下发通知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稅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对企业和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戶等,以下简称企业)在营销活动中以折扣折让、赠品、抽獎等方式,向个人赠送现金、消费券、物品、服务等(以下简称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稅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在销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於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稅︰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务;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二、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稅,稅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稅率缴纳个人所得稅。


  2.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稅率缴纳个人所得稅。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獎机会,个人的获獎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稅率缴纳个人所得稅。


  三、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產產品(服务)的,按该產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稅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稅所得。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国家稅务总局关於个人所得稅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稅函[2000]57号)、《国家稅务总局关於个人所得稅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稅函[2002]629号)第二条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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