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5日消息青岛工商局李沧分局自今年2月下旬起开展消费领域格式条款整顿规范活动,随着活动的不断推进,该局盘点出六大常见霸王条款,并向社会公布,以起到消费警示作用。
霸王条款1:“本店享有最终解释权”
案例:李先生在一饭店办了张消费卡,卡上说明可享受8.8折优惠。但是后来他和朋友在这家饭店花费了425元,买单时却仅有27元优惠。服务员解释说:“酒店规定烟酒不打折、特价菜不打折、海鲜不打折。”“可是,贵宾卡上并没有这一项说明!”李先生表示不服,而服务员不紧不慢地拿过李先生的贵宾卡,指着上面的一行小字念道:“本店享有最终解释权”。李先生哑口无言!
工商点评:消费卡是消费者与经营者双方之间的一个服务合同,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也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
霸王条款2:“特价商品不退不换”
案例:消费者王女士在一商场买了一双特价鞋,售货员在开发票时还在背面加了一句“特价鞋不退不换”。可是王女士穿了三天鞋底就开胶了,王女士找到商场,要求按照国家鞋类规定换一双,可是售货员却声称:“特价商品不退不换”。王女士不能接受。
工商点评:根据《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零售商不得以促销为由拒绝退换货或者为消费者退换货设置障碍。
霸王条款3:“买方在接到卖方提车通知后7日内须与卖方办理交接手续,逾期不办,其预付款作为违约金没收,并且卖方有权将该车另行销售。”“本协议生效后,如因厂家原因导致卖方无法按时交付车辆的,则买方有权选择解除合同,双方互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案例:2011年2月27日周先生在一车行订购了一辆轿车,当时车行承诺一个月提车,结果到了提车期限车行却一推再推,周先生非常气愤,要求车行给予一定程度的赔偿,可是车行却以“合同没有赔偿规定”为由拒绝了这一要求。
工商点评:《合同法》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不得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或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霸王条款4:“质量问题发生后,乙方(旅行社)及时采取善后处理措施的,不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五一期间,刘先生一家跟随旅行团去了西安,由于旅行社安排不当,刘先生和其他游客游览完兵马俑后定好来接他们的旅游车迟迟不来,一直延误了2个多小时,最后耽误了他们去下一个景点,虽然旅行社临时安排了其他项目,但是游客们非常不满,回青后要求赔偿,遭到旅行社拒绝。旅行社称旅游合同里早有规定,“质量问题发生后,乙方(旅行社)及时采取善后处理措施的,不承担违约责任。”
工商点评:《消法》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霸王条款5:“自接收衣服起一个月消费者不来取,衣物损坏、丢失本店概不负责”
案例:2011年2月24日市民刘女士在小区门口一干洗店洗了一件羽绒服,因为不急着穿工作又比较忙,刘女士就一直没去取,而这期间碰巧赶上干洗店装修,店员在搬挪衣服的时候不慎将刘女士的羽绒服划了一个口子。4月15日,刘女士去取衣服的时候发现衣服坏了,要求赔偿,而店方指着收据背面的小字说:“双方早有约定,消费者一个月不取服装,损坏了责任自负!”
工商点评:根据《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洗染业经营者造成衣物损坏、串色、染色、遗失的,应当退还收取的费用,并承担赔偿责任。
霸王条款6:“除去制作相册的50张底片,其余底片每张收费10元”
案例:周先生在某婚纱摄影店选定了4880元婚纱照套餐,可是周先生的妻子试穿婚纱拍照时才发现,婚纱分精品馆、礼服馆两个档次,而4880元套餐提供的大多是精品馆的服装,质量较差,要想选好点的婚纱,就必须再交800元。婚纱照制作完毕后,共拍了100多张底片,除去制作相册的50底片,周先生若要带走余下的,则每张收费10元。周先生十分困惑:“花钱拍照,底片本来就是我自己的,凭啥要另外交钱购买?”店方却说:“这是行规。”
工商点评:婚纱照等“二次收费”,违背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另外根据《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摄影冲印业经营者应当将拍摄、冲印的全部影像资料交付消费者,不得自行保留,不得在约定之外收取其他费用。
来源:中国广播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