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籍务工女子傅某在7月中旬因请假没有获批,交了辞职报告就不上班了。公司对傅某作出旷工、自动离职处理,扣发傅某6月份和7月份半个月的工资。双方由此引发纠纷,最后经过协商,公司同意:6月份傅某旷工一天,公司扣了100元;7月份算傅某两天旷工,扣200元;其它方面都没有扣钱。
女工投诉:
交了辞职报告也算旷工?
据傅某反映,她于今年4月7日到广东×通物流公司番禺分公司上班,做话务员。7月16日,她向公司人事行政部请假,人事行政部负责人没有批准。次日,她向她的部门主管交了辞工报告,主管在她的辞工报告书上签了字,可公司人事行政部负责人却仍然把她当旷工处理,每旷工一天扣100元。19日,公司张贴公告,说她“连续旷工3天,按公司规章制度有关规定算自动离职,无薪!”
傅某称,因为她请不到假,才交了辞职报告,可交了辞职报告获批准后却又当旷工、自动离职处理,6月份全月工资和7月份上班10多天的工资全部没有了,她不能容忍公司的做法,并从公告栏撕毁了公司对她的处罚公告。
公司人事主管:
累计旷工满3天算自动离职
7月20日上午,记者找到广东×通物流公司番禺分公司人事行政部,负责人袁某说傅某“不讲道理”。袁某称,傅某从7月16日就开始旷工,16日(星期六)那天,傅某直接到人事行政部向他请假。他告诉傅某,叫她先找组长请假,可她并没有向组长请假就背着包离开了公司。17日(星期天),傅某写了一份辞工报告找她的部门主管,部门主管签了字。18日,傅某到公司人事行政部找他,他告诉傅某辞工要提前半个月写辞工申请,不是主管签了字就可以批准、有工资拿的。他还对傅某解释:“如果你今天上班,才旷工两天,如果不上班,则旷工3天,属于自动离职,是没有工资的”,但傅某不听,称要去劳动部门投诉。袁某称,公司员工请假和辞职,要按照先找组长签字,后由部门主管签字,再找人事行政部签字的程序,而傅某没有这样做。
袁某说,该公司7月13日公布的制度中有这样规定:请假人员一定要提前书面申请,除了特殊情况才可以事后请假,否则以旷工处理,旷工一天罚100元,连续旷工两天罚300元,本月累计旷工满3天算自动离职,无薪;职工离职必须提前半个月先申请,特殊工种和组长职务以上,提前一个月申请,离职到期才可以不上班,否则以旷工处理。袁某认为,按照上述规定,傅某已经旷工3天,属于自动离职,6月份、7月份的工资是全扣了。
双方协商后达成协议
经记者提议,20日上午傅某来到该公司就这宗劳资纠纷进行协商。
在双方协商时,袁某表示,可以不按“累计旷工满3天算自动离职,无薪”的条款处理傅某,傅某上了多少天班就结算多少工资。但是,傅某不遵守公司的请假制度应受到相应处罚,即旷一天罚款100元,撕毁了公司张贴的公告至少要罚款300元。此外,公司还要扣除为傅某买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和培训费(各300元)。
傅某认为,每旷工一天罚100元,撕毁了公告要罚款300元的处理结果她不能接受。此外,傅某还称,公司为她买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没有经她本人同意,她并不知情,也没有收到任何凭证,公司要扣除保险费没有依据。公司为员工进行岗前培训,是公司应该做的事,无理由从员工工资中扣除培训费。傅某说,如果按照袁某提出的扣款、罚款项目,总共要扣除1200多元的工资,而她一个月的全额工资才1300多元,7月上班10多天才几百元。傅某当场表示,无法就此事继续该公司协商,要找劳动部门处理。
7月25日下午,记者就傅某和该公司的劳资纠纷之事再次跟进。该公司人事行政部负责人袁某称,事情已经于25日当天协商处理好了,处理结果是:6月份傅某旷工一天,公司扣了她100元;7月份算了傅某两天旷工,扣200元;其它方面都没有扣钱,傅某已经领走了工资。记者从傅某那里证实到上述处理结果。
劳动部门:
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
须通过相关程序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科室负责人认为,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首先要看程序是否合法,即是否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其次,即使通过了有关程序,还得看内容是否合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此外,还得向员工公示。
对于用人单位制定的“旷工一天罚100元,连续旷工两天罚300元,本月累计旷工满3天算自动离职,无薪”的规定,该负责人认为是不合理的,员工旷工多少天,用人单位可以不计发旷工期间的工资;如果用人单位通过合法程序制定了“本月累计旷工满3天算自动离职”的规章制度,那么用人单位可以对该员工予以辞退(解除劳动合同),该员工实际上班天数的工资不能扣除。
就用人单位要扣取员工保险费和培训费之事,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科室负责人称,如果是社会保险,是强制保险,企业和员工都得缴费。如果是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商业保险,不是强制保险,要看员工是否自愿。员工若不是自愿的,企业就不得从员工工资中扣钱。关于培训费,如果是企业对员工的岗前培训,是企业的义务,不得从员工工资中扣除;如果是合法培训机构对企业员工进行的培训,有发票作为依据,那么,用人单位可以扣取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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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根据这一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不需要得到用人单位的批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之后,企业再对劳动者作出任何处分都是没有约束力的,是无效的。劳动法还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内的;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3.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劳动法102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的此类损失应包括:
(1)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2)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用人单位应确定本单位的涉密人员范围。此类人员在调离、辞职或解除劳动合同时应接受保密教育,并应当经密级确定机关批准。未经批准擅自离职的,依法追究当事人和用人单位负责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并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的保密义务,并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支付用人单位赔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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