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李某在山东临沂市罗庄区某超市购买一套西服,价格390元。当时销售商说西服含羊毛80%、粘胶20%,并且服装标识上标明的含量与生产厂家所说一致。消费者穿着后感觉衣服不太像羊毛的,于是到临沂市质检所进行检验,结果衣服成分为粘胶23.7%、涤纶76.3%。为此,消费者李某来到山东临沂市罗庄区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要求赔偿双倍货款及鉴定费。超市负责人马某接受调查后,否认在销售时说过衣服含有80%的羊毛,然后又说是消费者对衣服的成分标识理解错误,标识上标明:“…羊毛80%涤纶20%胶粘”,意思是不含羊毛、80%涤纶、20%胶粘。罗庄区消费者协会认为销售商这一说法难以令人信服,指出其存在故意误导消费者,属于欺诈行为。通过对商家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9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使其认识到已构成欺诈行为和消费者的合理要求,同意赔偿消费者双倍货款780元及鉴定费120元,使问题得到圆满解决。
罗庄区消费者协会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9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本案中该服装标识不规范,模糊标示服装成分,造成消费者的误解,已构成欺诈行为,故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予以赔偿。此案再次告诫商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一定要依照国家规定对商品进行广告宣传和标识标注。任何误导、忽悠消费者的行为,都会付出相应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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