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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个税法背景下的三大“薪事”

  新的个人所得税法经全国人大修正将于9月1日起正式施行。税法修正后,个税起征点将从现行的2000元提高到3500元,税率结构由9级调整为7级,取消了15%和40%两档税率,将最低的一档税率由5%降为3%。

  新的个人所得税法经全国人大修正将于9月1日起正式施行。税法修正后,个税起征点将从现行的2000元提高到3500元,税率结构由9级调整为7级,取消了15%和40%两档税率,将最低的一档税率由5%降为3%。


  个税法变化事关每一个纳税人,加之前段时间伪造的“47号公告”风波,让人们对这部即将施行的新法更加关注。


  一、拿多少工资要缴税?


  9月1日起,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500元。根据规定,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机构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就其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上海市职工个人基本养老保险金提取比例为8%,失业保险金提取比例为1%,医疗保险金提取比例为2%,住房公积金提取比例为7%。按上述“三险一金”提取比例共占工资总额的18%推算,工资收入在4268元以下的职工可免缴个人所得税。


  需注意,参加城保职工当年个人缴费基数,按其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性收入确定,高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低于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60%的,按60%确定缴费基数,并按四舍五入原则先进到角再进到元。首次参加工作和变动工作单位的缴费个人,应按新进单位首月全部工资性收入确定月缴费基数。


  假设:某职工2010年平均工资性收入为4000元,他在2011年的缴费基数即为4000元。2011年他的月工资仍为4000元,扣除工资总额的18%后,剩余的工资还不到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3500元,那他就可免缴个人所得税。


  但是,如果某职工在2010年的平均工资性收入为2000元,即不到上年全市月平均工资3896元的60%,他在2011年仍将按个人缴费基数的下限缴费。那么,当他2011年的工资提高到4000元,扣除“三险一金”最低个人缴费335元后的余额超过了3500元起征点,则还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还需注意,《社会保险法》施行后,上海市非城镇户籍人员参保将统一逐步由“三险”向“五险”过渡。根据过渡期规定,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2011年度个人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即1558元。个人缴费为:3896元×40%×9%(养老保险8%+医疗保险1%)=140.3元。如果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放弃过渡期,2011年度个人缴费基数按城保规定执行,最低缴费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即2337.6元。个人最低缴费为:3896元×60%×9%(养老保险8%+医疗保险1%)=210.4元。


  尽管我们无法笼统地回答:9月1日以后,上海市职工拿多少工资要交税,因为这不仅要看本人当月工资,还要看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性收入,还要看参加“三险”还是“五险”,但是,读者可根据以上办法,测算一下自己拿多少工资要缴税。


  如果实际缴税额与自己测算的结果严重背离,那么,就不能排除这样的可能性:单位未为自己足额缴纳“三险一金”,或将本应由单位承担的社保费和公积金转由个人承担。


  二、今年年终奖如何缴税?


  新个税法出台后,国家税务总局并未对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年终奖)计征个税方法出台新规定,仍按2005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出的《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来执行。


  根据规定,个人取得的年终奖,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计税办法为:先将年终奖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然后再按“年终奖金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公式计算出应纳税额。


  举例说,某先生2011年12月3日取得工资收入3400元,当月又一次性取得年终奖金24100元,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因当月工资不足3500元,可用其取得的奖金收入24100元补足其差额部分100元,剩余24000元除以12个月,得出月均收入2000元,其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10%和105元。具体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24100+3400-3500)×10%-105=2295元。


  毋庸讳言,目前年终奖计算个税时,在每个税率进级阶段,都会出现“税前奖金多、税后所得少”的现象,被业内称为“1元税差”。在临界点,税前奖金多1元,税后所得反而会少一大截。


  例如,A员工年终奖18000元,B员工年终奖19000元,则A员工:18000÷12=1500元,对应税率及速算扣除数为3%、0,应纳税额=18000×3%-0=540元,税后所得17465元;而B员工:19000÷12≈1583元,对应税率及速算扣除数为:10% 、105,应纳税额=19000×10%-105=1795元,税后所得17205元。也就是说,B员工年终奖比A员工多1000元,税后所得却少了260元。


  事实上,在几个个税级距临界点区间的年终奖额度都会出现上述结果。遇这种情况,最好能同公司协商,就低选择,余下的请公司之后再补。


  另外,出于减轻个人纳税负担考虑,国家对年终奖采取优惠计税的特殊方式,但每个人每年只有一次机会将一笔一次性收入分摊到12个月计税。对大多数职工来说,一般不宜把年终奖分摊到平时收入。但对高收入人群,需合理调整月工资总额与年终奖的分配。


  今年年终奖的纳税计算方式尚有待国税总局作出解释,有可能是将个人取得的年终奖除以12个月,前8个月套用修正前的个人所得税法,后4个月套用修正后的个人所得税法。但总的来说,新税法实施后,大部分工薪族年终奖要缴的税额会减少。


  三、按工资还是劳务费缴税?


  王先生是长期从事自由撰稿的文字工作者。当地一些报社、杂志社多次请王先生加入报社、杂志社任记者或编辑,月工资7000元;如王先生不愿,也可受雇于报社或杂志社,为指定版面或栏目创作非署名文章。王先生每月向报社或杂志社提供10篇稿子,每篇约2000字,报社或杂志社每月给予王先生7000元的报酬。


  从王先生面临的情况看,他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方面应有三种情况:一是成为记者、编辑后,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二是与报社或杂志社达成合作协议,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三是继续保持自由撰稿人身份,按稿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王先生成为记者或编辑:7000元工资扣除社保费和公积金1260元后约为5740元。新税法实施后,按工资、薪金所得每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5740-3500)×10%-105=119元。


  王先生与报社或杂志社达成合作协议:每月从报社或杂志社取得劳务报酬,属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目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王先生属于同一项目取得连续性收入,按劳务报酬所得每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7000×(1-20%)]×20%=1120元。


  王先生继续保持自由撰稿人身份:稿酬所得以每次出版、发表取得收入为一次。王先生单篇稿件的稿酬按最高稿酬计算,每篇1000元。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稿酬所得每次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800元后全额为应纳个人所得税余额。因此,王先生按稿酬所得每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最高为:(1000-800)×20%×(1-30%)×10=280(元)。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新个税法实施后,税率为3%至45%;劳务报酬和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其所得计税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若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所以,当月工资、薪金收入较少时,前者适用的税率比后者要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相当高时,适用的税率已累进到较高水平,前者适用的税率比后者要高。


  需注意,工资、薪金所得或劳务报酬所得,并非如有些人想象的那样,可以不顾实际情况随心所欲地“自由转换”。是否属工资、薪金所得,关键要看他与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如果纳税人每天准时上下班,即需遵守单位规章制度,且单位还为他缴纳社会保险费,提供各种福利待遇,那么就应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应按工资、薪金所得纳税。


  从日常管理形式看,工资、薪金支付的员工都记载在单位的职工名册中,且单位大多进行考勤;从财务核算内容看,工资、薪金支付一般通过“应付工资”科目核算,其贷方反映应发的工资总额,借方反映支付的工资总额,而劳务报酬一般通过“生产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科目核算;从税务管理角度看,工资、薪金支付应用工资表按实列支,纳税人劳务报酬支付则需取得相应的劳务发票。


  劳动关系还涉及纳税人其他利益。一般来讲,不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而独立从事劳务的个人,其提供劳务服务的范围往往相对有限,且要对其完成的工作负有完全责任;其为提供合同规定的劳务所发生的各项支出,也要由个人负担;个人不能享受用人单位为其职工提供的各项待遇,包括社会保险、员工福利等。因而,个人在取舍之间,要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千万不要只为少缴税而舍本求末、弄巧成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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