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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修订 那些亟待填补的空白

  8月30日,《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及草案说明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并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草案共99条,涉及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辩护制度、侦查措施、审判程序、执行规定和特别程序等七大方面。

  8月30日,《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及草案说明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并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草案共99条,涉及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辩护制度、侦查措施、审判程序、执行规定和特别程序等七大方面。


  客观地说,目前这份“草案”亮点有之,暗点有之,空白点亦有之。连日来,媒体对草案的亮点与暗点谈及较多,这里仅指出草案本该纳入却未见踪影的几个空白点。期待能引起立法者的重视。


  第一个空白点,看守所转轨。2009年的“躲猫猫事件”之后,“洗澡澡”、“做噩梦”、“鞋带上吊”等看守所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事件层出不穷。这使得一些基层公安部门和检察机关疲于奔命地忙着应对舆情危机。从自身地位和职权来看,基层部门多关注于个案的解决,自上而下的看守所整治也只是治标之策。治本之道当在看守所管理体制的改革。正因为看守所归属于公安部门,在“以押代侦”的陋习下,修理新进的嫌犯就成为某些管理方鼓励或至少是默认的潜规则。为何看守所内的非正常死亡比率远远超过了监狱?这并不是哪个监狱长管理能力强,而是有着深层的体制根源。法学界多数观点认为,唯有让公安部门失去对看守所的直接领导权,看守所才不会在基于破案的压力下,为“牢头狱霸”和刑讯逼供大开绿灯。


  第二个空白点是律师在场权。草案虽然重申“严禁刑讯逼供”,且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在以何制度遏制刑讯逼供上,却空泛乏力。法学界和律师界呼吁已久的律师在场权,草案完全没有涉及。想想看,刑讯逼供多发生在密闭的空间(多在由公安部门管理的看守所内),既缺乏人证,也很难及时取得物证。遏制刑讯的存在,不能指望施刑者的良知觉醒,也不能寄望于受刑者的四处申诉。受刑讯者通常并非法律专业人士,在案发时往往已失去人身自由,上告无门,无计可施。律师在场权恰可解决这一难题。有律师在场,嫌疑人将可得到律师的专业帮助,包括见证讯问的过程。有律师这个“外人”在,见不得光的刑讯自然无法进行下去。作为外部监督机制,律师的在场权完全能够承担将监督正当化和程序化使命,但眼看这次律师在场权入法的良机就要失去。


  第三个空白点,是被害人及其家属的权益保障。1996年刑诉法大修,将被害人提升到“当事人”的地位,凸显出立法在当事人权益保护上的努力。但15年来,被害人顶着“当事人”的光环,盛名之下实难相符。以李昌奎案为例,受害人家属既未得到二审开庭通知,也未收到二审法院的终审判决书。依现行刑诉法的规定,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无权就案件的刑事部分提出上诉。而法律二审程序并未提及“受害人”,更未明确“当事人”均应参与庭审,不少法院据此理解为二审无须通知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参与。这种做法虽然能在一定时限内降低受害人及其家属选择上访的风险,但也预先埋下了冲突的种子。此外,中国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能得到执行的判决少之又少。这种“执行难”,无疑对受害人及其家属又带来了二次伤害。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恰好能在一定意义上帮助受害人走出因案发而带来的贫苦与困顿。校正刑诉法坚守“被告人本位”的基本立场,回归“被害人被告人同等保护”的原则,填补与此相关的制度空白,正当其时。


  程序性制裁也是刑诉法修订草案的空白点之一。以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权为例,依现行法上,检察机关认为公安部门应该立案而不立案,可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如认为理由不能成立,应发出要求立案的通知书,公安部门应当立案。问题就在于,警方对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不感冒,也不照办,而是消极抵触。现行法拿这种骄横没辄。在制度层面让法律监督更深入、更有效,在草案中也完全缺失。


  空白点还可列出不少,一些学界呼声很高、共识也多的改革举措,草案并未接受。立法机关在公布草案全文的同时,理应对“该入法而未入”的举措进行释疑。也唯有良好的互动,才能为开门立法吸取民意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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