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踏、鸿星尔克越界案行将有新的结果。 11月13日,本报刊发了题为《越界!两企业触犯奥林匹克辖区管理原则》一文,独家披露“北京奥组委接到地方工商局的委托调查函,称康踏、鸿星尔克两企业违反奥林匹克标志使用的规则。 ” 同时本报记者调查发现,众多中小体育用品企业也在采取类似手法,希冀通过境外造血等“擦边球”方式,曲线利用奥运营销。 文章刊出后,北京金王国际体育管理有限公司总裁肖景匀(康踏代理方)及鸿星尔克品牌管理中心副总监杜双喜为本次事件提供了进一步说明。本报记者也与近日再次走访相关工商部门及北京奥组委法律事务部。多家企业境外入奥的合同文本随之浮出水面。 越界 此前在辽宁省阜新市工商局出示的图片资料上可清晰看到,鸿星尔克店内宣传灯箱左上角为朝鲜国旗及奥林匹克五环的组合标志,右上角为自身LOGO,下方一排大字赫然写道“DPR KOREA 奥委会全球合作伙伴”。 为此,本报记者再次连线辽宁省阜新市工商局商标广告科李东华先生。李表示:“该图片摄于鸿星尔克专卖店堂内,鸿星尔克属于未经授权、擅自将带有五环的标志用于商业目的。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目前该案已经提交阜新法制部门审核。” “鸿星尔克同一国奥委会合作,使用‘全球合作伙伴’的名称是严重违规的。只有国际奥委会才能给予该称谓。”中国奥委会市场开发委员会工作人员就“DPR KOREA 奥委会全球合作伙伴”一事也提出质疑。 此前记者调查还发现,康踏在其实体店面销售服装的商标牌上,赫然印有带五环标志的立陶宛奥委会及康踏体育的联名LOGO。 而北京金王国际体育管理公司作为康踏的代表在第一时间向记者表示,康踏将马上获得北京奥组委的相关授权。 “纯属造谣。”提及此事,奥组委法律事务部李雁军处长义正辞严。 从历史上看,如果一届奥运会的组织委员会在一特定领域进行了市场开发(如阿迪达斯体育用品),那么在该产品和服务领域一般不会再允许其他企业借助境外国家奥委会的标志进行跨辖区的商业使用。 李雁军重申,国家奥委会奥林匹克徽记的使用只在该国家奥委会所在国家内有效;该国家奥委会徽记以及其他同奥林匹克精神相关的、为该国家奥委会所有的任何其他标志、徽记、标识或名称,除非事先得到他国国家奥委会的书面同意,否则不得在其他国国家奥委会所在的国家中用于任何广告、商业或营利目的。 李雁军继续表示:“任何人在中国境内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必须遵守中国法律。我国法律只承认三个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国际奥委会、中国奥委会、北京奥组委。但是由于北京取得了奥运会主办城市的权利,基于《联合市场开发协议》,中国奥委会早已将北京2008年奥运会市场开发的权力交由北京奥组委代为行使。” 由此来看,鸿星尔克利用他国奥委会的标志在实体店进行商业宣传,以及康踏公司针对同立陶宛奥委会合作的宣传和相关产品,显然与奥林匹克属地辖区管理原则相悖,因而被贴上“越界”的标签。 掮客 “并不是我们没有同相关部门沟通,只是每次都无功而返。”肖景匀在本报刊发文章之后曾多次对记者表示。 肖出示给记者的工作备忘录中有如下记载: 第一、2007年5月28日 立陶宛国家奥委会主席照会中国奥委会主席刘鹏说明,立陶宛国家奥委会主席照会中国奥委会主席,康踏已成为立陶宛国家奥运代表团指定运动装备商,并可以使用其立陶宛国家奥委会标识。 第二、2007年10月11日 康踏公司致北京奥组委法律部公函。 第三、2007年10月16日 致电北京奥组委法律部李雁军处长解决此事。 第四、2007年10月29日 致电北京奥组委法律部李雁军处长再次沟通解决康踏事务进展。北京奥组委法律部又将关于此事处理意见推回中国奥委会。 为何从5月至10月这相当长的时间内,事情没有得到解决? 对此,李雁军表示:“ 简单的说,所有的东西都与事实有相当的出入,包括他们同我联系的过程。” 李雁军强调,他们跟我电话联系之后,希望表示约见。北京奥组委对他们的情况也表示理解,但因作为立陶宛代表方的腾奥公司只强调自己为康踏公司的代表,并没有出示任何证据表明自己是立陶宛奥委会的代表。 通常情况下,关于相关权利许可的问题,只能是权利人之间进行协商。故北京奥组委只让其代表拿走了法律事务部全套可以公开的奥运会宣传材料,包括奥林匹克宪章。 “奥林匹克宪章当中的辖区管理原则章节都给他做了记号。”李雁军清楚的回忆了这一细节。 之后,北京奥组委法律事务部就该事回复了中国奥委会,并转达了北京奥组委市场开发部的意见,即鉴于阿迪达斯已经成了赞助商,通常情况下不会允许同类产品在北京奥运会筹备期间介入到中国辖区。 此外,在肖景匀公开声明当中还清楚写道,“北京市发改委奥运经济高级顾问黄为先生是立陶宛国家奥委会的唯一授权代表”(黄为是北京腾奥国际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董事长)。 据李雁军透露:“12月3日立陶宛驻华商务代表给北京奥组委的一封信里才首次提到腾奥公司是立陶宛奥委会的代表。”此时,距首次腾奥同北京奥组委的联系已有两个月之久。 但“腾奥公司此前已经清楚地告诉北京奥组委,自己为福建康踏公司的代表。从商业习惯上来讲,一家企业不可能既是公司的代表,又是立陶宛奥委会的代表,因为这是合同双方。这从谈判上来讲是违背商业道德的。” 李雁军同时指出,奥组委跟企业代表方协商的情况,不是没有,但这个企业必须是北京奥运会的赞助商或者有意成为赞助商的人。“现在你已经不可能成为北京奥运会的赞助商。” 严查 实际上北京奥组委已经获得这类事件的全套材料。 北京奥组委还查出,除了立陶宛国家奥委会,合同当中还有塔吉克斯坦等诸多中亚的奥委会,而这些合同使用的是中英文对照的文本。 李雁军透露,这些文件的版式、文字、字间距几乎一样。“拿到灯管下照照,部分文字甚至可以完全重合。” 对于中英文对照的字体,北京奥组委表示强烈质疑。“英文和法文是国际奥委会的正式工作语言。一份正规的合同文本,同时也是一份严肃的法律文件,为何出现了中英文混排的情况?”李雁军表示,正规文本通常都是英文或法文版本,附带翻译件。 李雁军还向记者表示,这些境外国家奥委会的授权书,特别是中文部分,显然是在误导之下写的,有意回避了以下两个问题。 一是使用授权区域,二是遵守奥林匹克宪章的规定。这两条无论如何是不该回避的,因为奥林匹克宪章里不仅对使用的区域有所规定,对使用的规格大于多少平方厘米都有规定。 李雁军举例说,以往的正规协议文本,都会标明在本国区域范围内,或者提及奥林匹克宪章中的内容。“他们什么都没有。” 因此北京奥组委表示:“我们现在怀疑有心的人士,利用中亚国家的经济发展相对欠发达和中国企业在奥运规则前的茫然的状况,有意布下这样的棋局。” 至此,案件焦点就定格在了操作主体与企业当初的沟通环节。 本报记者此前多次给与鸿星尔克方面的采访传真中提及,参与赞助前是否咨询了相关法律方面的专家,对奥林匹克辖区管理原则是否有过了解? 此前,鸿星尔克法律部工作人员表示:“这些工作都有做过。”此后康踏代表方肖景匀则称,他们一直在协商。 北京奥组委表示,现在他们对事件不能给出最终结论,但是如果他们查明案件背后确实是有人在操作,并且该人能够被中国法律所管辖的话,那他们会迅速采取措施。 “如果是企业事先对辖区管理原则有过了解,并且清楚在奥运会期间有同类企业成为赞助商自己突破该原则是非常困难的情况,那就属于明知故犯。我们会对企业进行严查。反之,如果是操作方有意为之,一经查明,会被认定为商业欺诈,重则认定为经济诈骗。”李雁军对记者表态。 之后,李雁军着重强调:“如果中小企业确实受到了蒙骗,手里握有确凿的事实依据,希望他们来北京奥组委举证。我们将不计前嫌,帮他们解决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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