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被认定微博发表的失实言论对蓝月亮构成名誉侵权,知名打假人王海近期被判赔礼道歉并赔偿企业10万元。蓝月亮产品是否在此次判决里被论证了安全无害?对此判决,王海会如何看待,又将如何应对?《市场导报》记者日前连线王海进行了采访。
“一审判决是对消费者行使监督权的打压,是对漠视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的纵容,这一判决会对安全消费产生负面和恶劣的影响!”电话的那头,王海向导报记者表示,这样的判决根本无法令人信服,他已就此案提起了上诉。
微博言论被判侵权
这场广受公众关注的名誉权诉讼,始于王海在微博上的发言。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 (下称蓝月亮公司)此前起诉时称,自2011年6月20日起,被告王海连续通过微博就其亮白增艳洗衣液发表不实言论,并在接受媒休采访时对该产品进行错误评论及攻击。由于这些言论被其他媒体不断引用、转载、评论后,致使该事件持续发酵,对企业名誉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损害。据此,蓝月亮公司在诉请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道歉的同时,还提出了300万元的巨额索赔。
此案经过5个月的审理,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王海在没有科学实验的结果和科学论证的结论支持下,发表误导公众以及煽动消费者抵制产品的说法,构成诋毁。这些失实言论,如不及时澄清,基于被告在打假方面享有较高的社会关注度,足以误导公众认为原告的产品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标准和要求,从而导致原告企业信誉、声望、社会评价的降低,令原告企业的生存陷入危机。
另据法院查明,原告蓝月亮公司为消除因被告发表的失实言论对其造成的不良影响,曾委托广告公司在全国39家报社的大部分的头版或A叠头版密集投放宣传文章,并为此向广告公司支付了300万元的费用。黄埔法院指出,考虑到被告在其微博中发表的言论系经有关媒体报道和转载后,影响才进一步扩大,故酌情考虑,确定由被告承担10万元作为消除影响的费用。
2011年12月15日,黄埔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王海赔偿上述费用外,还判决其立即停止发表失实言论,并删除其在微博上的全部失实言论,向蓝月亮公司赔礼道歉。
王海不服提起上诉
“这样的判决,我感到相当的意外,这么多年的打假经历,我从来没遇到过!以前曾经遭遇过两起名誉侵权的诉讼,两家企业分别索赔1000万,但最后企业都撤诉了。”接受《市场导报》记者采访时,王海颇为感慨,他认为蓝月亮案的一审判决经不起推敲。2011年12月底,王海提起上诉,请求判令撤销原审判决,驳回企业的诉讼请求。
在上诉状上,王海认为,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审法院偏离案件的审查重点和焦点,将重点放在与本案无关的事实(如偷换概念,认定被上诉人生产的是合格产品,这与本案并无任何关联性)的审查上,认定其言论失实的依据错误。
王海指出,针对他此前发表的言论,一审法院审查重点的主要内容有两项:1.他依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表》,提出荧光增白剂为化学毒物;2.他原文引用《生活日报》、《人民日报》的部分内容,认为荧光增白剂属致癌物质。但是,法院就上述内容认定其言论失实,却并无证据支持。
“一审法院认定《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表》将荧光增白剂列为化学毒物,是针对该原料的生产过程中工人有可能受到职业病危害而制定,并不适用于该原料终端产品管理。上述解释完全脱离了本案应查明的事实,将对该物质是否为化学毒物的认定转变成对《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表》的制定进行解释。”王海认为,一种化学产品的性质取决于该产品的内部化学结构,与该产品使用范围、环境等没有任何关系,因此荧光增白剂作为化学毒物,无论是在生产过程中还是在使用过程中,均不能改变其为化学毒物的性质。
“对于《生活日报》、《人民日报》刊发的内容,一审法院认定,以上两文并非标准规范,也非学术讨论,只是媒体针对荧光增白剂提出的生活建议,故该两文不能成为支持被告言论的合法理由。法院的这一说法完全是强词夺理,荧光增白剂属致癌物质并非我作出的定性,而是我对两篇文章内容的引述和解释,我无需对该引用和解释提供证据支持,只需要指明引用的出处即可。”王海认为,退一步讲,即便他以两篇文章作为发表言论的依据,一审法院亦不应否定两篇文章可作为一种言论或评论的合法理由。
指判决打压监督权
对于黄埔法院的判决,王海更是认为,它将对于当下的消费安全产生负面影响。
王海表示,依据《消法》的规定,消费者对经营者、生产者的产品享有监督批评权,这是法律赋予的基本权利,监督有利于促进整个社会消费安全的进步。而他对于蓝月亮产品的评论,不仅是为了行使法律赋予的基本权利,更是为了督促企业在产品上标识含有荧光增白剂,以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据介绍,麦考林、优衣库、无印良品等品牌服装,均明确要求浅色衣服请勿使用含有荧光增白剂的洗涤剂洗涤,日本狮王株式会社制造的LION日本狮王TOP屋内晾干洗衣粉说明中明确标识:“丝质类衣物请使用不含荧光增白剂的洗衣剂”,花王(台湾)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一匙灵制菌超浓缩洗衣粉说明中明确标识:“未经增白处理的白色、米色棉麻衣料,请使用不含增白剂(FWA)的一匙灵洗衣精系列或一匙灵亮彩超浓缩洗衣粉”。
王海认为,蓝月亮公司应在其产品上标识含有荧光增白剂,不仅是消费者在使用过程中保护衣物的实际需要,而且是我国《质量法》的明确要求。但企业不仅未予标识,反而将添加荧光增白剂说成是亮白增艳技术,导致消费者极有可能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该产品而造成某些衣物的损害。
“法院不应对普通消费者在行使监督权时提出苛刻要求,”王海告诉《市场导报》记者,在他所发表的评论能够提供国家相关规定支持以及对其引用的言论能够提供出处的情况下,法院不应再要求消费者 “具备专业知识和相关资质”,一审法院如此判决,明显是对消费者行使监督权的打压,对产品生产者漠视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的纵容,最终将对安全消费产生负面、恶劣的影响。
蓝月亮名誉案的二审,广州市中级法院会作出怎样的判决,本报将继续予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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