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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补偿金要按20%税率征个人所得税

  近日,广州从化市地税局对某公司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其中一名经营合作人取得该公司支付的补偿金50万元但未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被地税部门要求公司代补扣缴个人所得税2.7万元。

  近日,广州从化市地税局对某公司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其中一名经营合作人取得该公司支付的补偿金50万元但未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被地税部门要求公司代补扣缴个人所得税2.7万元。


  据了解,该公司是一间服装厂,于2009年3月成立经营,共3名经营合作人,每人共投入合作资金20万元。不到两年时间,服装厂经营得有声有色,接到的订单越来越多,服装厂规模也不断扩大。2010年5月,其中一名经营合作人张总由于个人原因不能再与其余2名股东继续合作,于是决定退出,并由服装厂以补偿金的名义一次性补偿给张总50万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41号《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的规定,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义收回的款项等,都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税”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公司的张总由于个人原因终止服装厂经营合作而从服装厂取得补偿金的行为,属于文件中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项目,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税”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是以张总取得补偿金所得减除原实际出资额(投资额)及相关税费的余额后,按“财产转让所得税”税率20%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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