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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鞋企业产品涉嫌侵犯著作权惹上了官司

  核心提示:晋江一家生产童鞋的公司,将别人拥有著作权的恐龙图案印在自己产品上面。结果,拥有著作权的厦门一家进出口公司起诉,要求这家鞋企赔偿5万元……

  案情回放


  未经允许


  使用别人拥有著作权图案


  今年1月,厦门一家进出口公司将晋江一家生产童鞋的企业告到晋江市法院。


  这家进出口公司称,其公司职员绘制某恐龙系列美术作品等5幅,并进行著作权登记。晋江这家鞋企未经许可,在其品牌系列童鞋产品上使用该图案,且鞋产品外观、鞋帮图案设计、鞋底防滑图案设计均完全抄袭其公司生产的该图案儿童鞋产品,明显侵犯原告的著作权。他们请求,判令晋江这家鞋企立即停止侵犯其著作权,并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


  接到被起诉的通知后,晋江这家鞋企找到法院。在证据面前,他们承认自己生产的产品确实侵权。


  不久前,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晋江这家鞋企一次性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万元,并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并销毁所有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恐龙系列图案的侵权商品。


  法官点评


  侵犯著作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作品一经创作完成,著作权即告产生,因此无论你是否进行著作权申请登记,只要具备下述条件:“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范围;具备独创性;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该作品即享受著作权法保护。


  此外,我国的著作权登记采取的是自愿原则,不经过登记的作品也同样享有著作权。但在实践中,若作品未进行登记,发生被侵权事实,诉讼举证较为困难。


  在本案中,恐龙图案系厦门这家进出口公司职员创作的职务作品,著作权人为原告。原告享有该作品的复制、发行权,任何单位、个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复制、发行。晋江这家鞋企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品牌系列儿童鞋产品上使用该图案,其行为违反《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已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至于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由于原告未能举证实际损失额,也无法举证被告销售侵权产品的获利额。考虑到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销售鞋子的市场规模等因素,经法官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需要提醒的是,一旦出现版权纠纷,在版权登记机构进行登记的作品更易得到法律保护。因此,建议著作权人在完成作品后投入使用,需增强版权保护意识,及时进行版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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