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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铸公民信心,从“向康菲索赔”开始

在此之前,今年1月25日,康菲公司、农业部、中海油三家同时发布,称康菲将出资10亿元,用于解决河北省、辽宁省部分区县养殖生物和渤海天然渔业资源损害赔偿和补偿问题。

  日前,山东长岛204家养殖户委托律师,拟“直接向康菲公司索赔”6.06亿元,这是自2011年6月渤海蓬莱19-3油田溢油事故发生以来,受污染区域公民发起的第二起集团索赔。去年底,河北省乐亭县29名养殖户向天津海事法院递交诉状,向康菲索赔2.347亿元。日前有消息称,这一艰难立案的“康菲索赔第一案”至今无任何进展。


  在此之前,今年1月25日,康菲公司、农业部、中海油三家同时发布,称康菲将出资10亿元,用于解决河北省、辽宁省部分区县养殖生物和渤海天然渔业资源损害赔偿和补偿问题。相较于此前一直对事故责任以及赔偿问题极尽躲闪之能事的暧昧,康菲此举已算得上大改进,但这个径自开出的赔偿数字却依然存在诸多致命缺陷。首当其冲的一点便是受偿对象的“不在场”,其次便是所谓10亿元赔偿的计算过程和标准,公众无从获知。


  按照“10亿元赔偿方案”给出的区域,包括此次提出直接索赔的山东长岛养殖户在内,整个山东省受污染地区均未被列入,而即便是已然在列的河北、辽宁两地,养殖户也至今仍对赔偿方案一无所知,赔给谁、赔多少等关键问题依旧云遮雾罩。极有必要进行倒推追问的是,这一采取行政调解形式完成的赔偿方案如何划定的受偿区域?在受损养殖户无代表在场的情况下,这种缺席的赔偿决定何以覆盖所有受损权益?涉嫌笼统框定的10亿元赔偿数字,是否足以支付所有损失?……更不要说,方案从认赔到落实,从落实到分发,还有相当长的时间以供各方拖延。


  需要看到,目前呈现的公民环境维权诉讼形态,依然属于一般民事诉讼的范畴,而非真正意义上的环境公益诉讼。公益诉讼缺位,使得公民对环境公共利益长期处于无能为力的状态。尽管正在修订的《民诉法》草案中,已写入公益诉讼条款,规定“对环境污染、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从康菲事件不难看出,“有关机关”不仅莽撞代行公民求偿权利,且“对天然渔业资源修复和养护”等问题,在所谓“10亿元赔偿方案”中与康菲公司达成数额更少的合意。而公民这一最有可能说“不”的主体,又拟被“公益诉讼条款”排除在适格主体之外。公益诉讼在中国的长久困境,可从康菲事件中窥见一二,且远非在法案中新增一个条款足以解围。


  按照以往同类案件所遭遇的种种,公民通过法律渠道求偿努力,显然不仅一个“艰难立案”那么轻松。从诉讼过程来看,尽管依照民诉法相关规定,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施行有别于“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倒置,但所谓倒置却非原告不承担任何举证责任,加害人(在本案中即康菲公司)只是“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而此类案件仍旧存在受损方对诸如受损数额的厘定等举证困难,加之被告方所拥有的信息、资金和技术绝对优势,使得原告处于相对劣势的地位,不便于证据收集。


  更何况,此前诸如毒奶粉等侵害群体广泛的案件,还屡屡经受地方司法以及远超出司法范畴的种种非难,导致案件长时间得不到应有解决,公民不得不中途放弃。甚至更多的情况还有,由于诉诸法律的不顺畅,人们被迫将法律问题社会化、政治化,而不少地方政府也乐见和习惯于这种非法治化的纠纷解决,罔顾隐患与矛盾的堆积。由此观之,现在看到的两桩公民集团求偿,具有难能可贵的范本意义,公民权益受到侵害,选择通过法律途径伸张与维护,而非自力救济的渠道,应当而且必须得到国家司法用一场高效、优质的诉讼予以积极回应与评价。


  公民选择信奉法律,这是对国家权威裁判的信赖,而反观司法实践不难发现,国人几乎没有眼见任何一桩公共环境求偿,借由法律渠道收获正义。这个在《宪法》中明文确立法治为其治国理想的国度,亟待具有标杆意义的诉讼,来重铸公民依法维权的起码信心。这个节点,何妨就从“向康菲索赔”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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