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则“北京法院不受理乔丹体育商标侵权案”的消息,迅速在微博上传播开来。这则消息称,北京法院以“乔丹在中国没有唯一指定性,乔丹在美国只是姓,有成千上万人姓乔丹,没有特指某个人”等为由驳回了篮球巨星迈克尔·乔丹起诉中国乔丹体育公司的请求。不过,这则消息并没有明确的消息源,晚上,当我们致电代理此案的中方律师团媒体联络公司时,得到的答复是“尚未收到任何法院驳回诉讼请求的消息”,但对外界传言,代理方的态度是既不承认也不否认。
无论“不受理”的消息是否属实,这则消息的出现已经反映出业内对此案未来走向的某种大致判断。正如业内资深人士马岗在接受采访时所说,“我个人认为乔丹体育会最终胜诉,因为乔丹的这个商标已经注册了很长时间,并且还得到了中国驰名商标和中国名牌的称号。”
自2月23日迈克尔·乔丹宣布起诉中国乔丹体育公司以来,多位中国法律界人士都对“乔丹案”发表了看法,他们认为乔丹体育注册乔丹商标的过程符合中国法律,迈克尔·乔丹胜诉难度很大。
但对于乔丹体育来说,即使诉讼获胜,也未必能称之为“最终赢家”。
在广大消费者心中,“乔丹案”产生的最大后果是此“乔丹”再也不是彼“乔丹”,尽管乔丹体育多年来一直宣称自己的产品与迈克尔·乔丹没有任何关系,但事实上,不少消费者正是因为“乔丹”二字才选择了乔丹体育的产品。一旦真正失去了“飞人效应”,公司的未来业绩必将受到直接影响。正如马岗所说,“即使中国乔丹获胜,此案对其品牌也将带来一定程度的负面影响,对其进军海外市场也将是一个障碍。”
“乔丹案”的出现对于精于模仿、复制、借用手段的中国体育用品行业来说,应该是一次警醒,“起码给一部分走捷径的人和企业提了个醒,走捷径也是有代价的。”马岗表示。
但“乔丹案”可否成为促使整个中国体育用品行业走上自主创新之路的转折点,业内却没有信心。马岗对此并不乐观,就此试图联系采访中国体育用品联合会相关负责人,也遭到“敏感时期不宜发表言论”的婉言拒绝。
不过,早在多年前采访中国体育用品联合会秘书长、国家体育总局装备中心主任马继龙时,他就曾忧虑地表示,中国体育用品企业的最大不足,是科技研发能力的欠缺和品牌价值难以持续塑造。
马继龙在北京奥运会后,发出了中国体育用品企业应加紧练“内功”的呼吁。北京体育大学教授靳英华在2009年中国体育科学学会专题论坛上也曾表示,“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世界性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升级,中国的体育用品制造业充分发挥了自身的劳动成本优势,通过国际间的产业转移获得了比较高的利益。但是,在承接海外产业转移的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中国体育用品制造业在技术创新和产品升级方面没有取得大的突破,同时,经济的发展和劳动力工资水平的上升也使传统的劳动成本优势有所减弱。加之目前外部环境的冲击,这一切使中国体育用品制造业面临着艰巨的结构调整任务。”
在一位中国体育用品企业高管看来,在行业发展初期,企业通常都是通过模仿、复制和借用等手段起步,这无可厚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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