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商人将“CHIVASREGAL88及图”商标注册为服装商标,拥有苏格兰威士忌名品芝华士的芝华士兄弟(美洲)有限公司提起异议被驳回后,一纸诉状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告上法庭,要求法院撤销商评委裁定。近日,法院一审判决芝华士公司败诉,维持商评委裁定。
报道称,根据法院审理意见,芝华士败诉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 “出名不够早”:其所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在芝华士服装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CHIVASREGAL”商标已经是公众广为知晓的驰名商标。另外,芝华士公司不能提供商标首次发表时间、创作完成时间早于服装芝华士商标申请日的证据,其将商标使用在服装上仅限于销售人员工作服,无法证明拥有先著作权及先行在服装商品上使用。
2003年7月15日,浙江温州市民温某向中国商标局申请注册“CHIVASREGAL 88及图”商标,指定在服装等商品上使用。
芝华士公司先后两次对此提起异议,认为自己在先设计并使用了“CHIVASREGAL及图”商标,经过广泛宣传及使用,已在中国消费者中具有了极高知名度。服装芝华士恶意抄袭,与其构成近似商标,其一旦获准注册必将引起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和误认。
但商评委裁定异议无效,服装芝华士核准注册。
2007年7月,芝华士公司将商评委告上法院,请求法院撤销商评委裁定并重新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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