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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签订如何“拿捏火候”

《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的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都有了新的规定,为了规避新规定所带来的风险,企业在员工的入职流程、离职员工的处理、劳动合同的期限制订等方面的制度,都应做出相应的调整和改变。

    近日,博格(中国)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承办了第二届福建区人力资源管理大会,会上,厦门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劳动法律事务部主任、合伙人熊闽良律师从企业招聘、留人、员工离职等几个方面,阐述了《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影响,并传授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在新法下应该如何实现转型。


  在企业招聘机制方面,熊律师表示:《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的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都有了新的规定,为了规避新规定所带来的风险,企业在员工的入职流程、离职员工的处理、劳动合同的期限制订等方面的制度,都应做出相应的调整和改变。


  更改入职流程


  激励补签合同员工


  熊律师介绍,《劳动合同法》规定,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已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订立书面合同;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签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工资;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超过一年的,构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


  这要求企业必须严格遵循“先签订劳动合同再入职”的入职流程。“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一律不予入职”这个要写进规章制度,否则容易陷进书面劳动合同制度的陷阱里。


  此外,有不少企业还存在着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当务之急自然是与员工补签合同,但却反过来碰到员工不愿意与企业签订合同的情况。遇到员工不签合同的情况,建议企业采用奖励的形式,规定在某个时间段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每个月工资可以上涨100元,超过几天签订的涨50元,如果还是不签的就拿不到奖励。


  “不过,不可避免的还是会有一小部分员工不签订劳动合同。企业可以在规章制度里规定:‘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员工,视为严重违纪,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熊闽良说道。


  及时清理隐性用工


  熊闽良介绍,前不久他到一家用工制度很规范的企业,结果帮他们审查后却发现,该公司里至少有200名隐性用工。例如各个分公司办事处的卫生工、煮饭阿姨等等,公司的花名册里面从来没有这些名字,公司也从来没把他们当成公司工人,更别说跟他们签订劳动合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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