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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秩序”的黎明之前——服装纺织行业呼吁联动机制

 产业用纺织品行业的复杂性并不是一竿子插到底的线性结构,而是盘亘在无数节点上的辐射状态,连“基本预见”都是一件奢侈的事。是不是因为它的复杂性,许多事情就可以暂缓、许多现象都可以原谅呢?

  一个企业的路径选择,都是由它的经历和经验决定的。特别是那些原本不熟悉中国市场的外资企业,往往都是在经过了一段痛苦的蜕变之后,才有了对现行规则的通融。这并不是无奈地被动接受,而是成熟地主动适应。因产业用纺织品的特殊属性,有人把这种在市场中历练的智慧称之为“中间产品的中间状态”。


  纤科工业(珠海)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黄念基至今记得企业最初进入中国的一段经历:某工程项目需要10000米符合国际标准的土工材料,可是仅仅采购了1000米符合标准的纤科产品,其余9000米都退而求其次地选择了其他品牌。虽然他们能够理解这是对方出于成本的考虑,但被人家当了“幌子”的感觉总归是不太舒服。


  “在国外做生意,有了订单来往,才可能成为朋友。在中国是反过来的,要先交朋友,才有生意可做。”1992年就来中国内地发展的黄念基深谙这一规律,并在他几年前进入珠海纤科时将其极好地运用到企业本土公关当中。尤其是在结识了行业协会这样一个“神奇”的组织之后,他们更是越来越体会到选择路径的重要性。


  此次作为中国产业用纺织品行业协会的常务理事单位来参加“三届二次理事会”,是他们在去年11月刚刚结识行业协会后的首次深度参与。之所以这么快就和协会打得火热,的确缘于在这不到半年的时间里,企业已经不止一次地受惠于行业协会的人脉资源。其中被他们津津乐道的就是正在广东当地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资质认定。


  无独有偶。此番获得“2011年度中国非织造布行业竞争力10强”称号的普杰无纺布(中国)有限公司也是连任的协会副会长单位。公司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虽然圈子里各式各样的组织不少,但“国字头”协会的资源优势仍然是无法取代的。


  对于外资企业来讲,因为政策限制项目申报一般不太容易成功,技术论坛也少有特别具体的指导意义,甚至连标准讨论也是被邀请来作为起草单位,表面上看似乎对协会资源的依赖性乏善可陈,更多是“被需要”,但是同行交流的平台被他们视为珍宝。


  同行间的交流通常有三种境界:其一,真正获得订单的那种交流少之又少;其二,通过交流验证自己对市场的预判是普遍心态;其三,通过了解政策支持方向而明确投资意向属于最高段位,资金实力雄厚的外企往往能够采取并购的办法迅速做大。


  协会的资源价值,被聪明的企业充分利用,被更聪明的企业深度开掘。


  在杭州路先非织造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张芸看来,行业协会除了向企业提供技术服务、市场服务、信息服务外,不易涉足的“死角”都需要协会打通。例如在《职业分类大典》中,协会对“无纺布制造工”进行了修订,对无纺布制造工的职业名称、职业定义、主要工作任务及6个工种的名称进行了适当修改,为下一步的职业技能评定和岗位技能考核打下了基础。


  还有不少企业提出,希望行业协会充当“企业的守护神”,加强对产业的引导和产需的对接,正确预测和把握市场需求及产能,避免上线投资、重复投资、供过于求的发生。


  不断被企业寄予厚望,对于渴望实现由一般性服务向专业化服务跨越的行业协会而言,无疑是打开视野疆域的动力机制。


  对行业协会的服务职能进行细分之后,一些基础功能如关注行业运行安全,在本次理事会上被放大到应有的重视程度。作为最高权力机构的会员代表大会,在被赋予职权的同时,也公开承诺了一系列行业职业道德准则、行规行约、自律条例等。


  市场化和不完全市场化相互杂糅的产品竞争格局,使得企业对于眼下所处市场环境的种种不公平待遇早有切身体会。


  北京东方大源非织造布有限公司总经理冯光忠告诉记者,国内同业间缺乏自律导致无序竞争加剧,最典型的事例恐怕很多工厂都遇到过,就是国外客户为了一笔订单频繁游走于各个生产企业之间,用所得到的每一个低价格打压其他相对合理的价格,几轮下来,企业拼得筋疲力尽,客商靠走路就挣了一大笔钱,反过来看企业,谁也没有挣到钱,而且使得行业的产品价格水准一下子被拉低了。“这种情况在同业中几乎天天发生、时时发生。现在,客商都学会了一是比价压价;二是要更长的账期等招数。”


  会员单位“有进有出”是本届理事会整顿行业秩序最有魄力的章节。“对会费缴纳不及时、参与活动不积极的理事单位进行调整,只是现阶段加强会员管理的初级表现。”中国产业用纺织品行业协会秘书长李桂梅表示,那些没有自觉履行行规行约、自律条例的企业今后将在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下定期淘汰出局。


  自律条例中明确表述:当会员单位违反条例时,任何会员都可向协会秘书处进行书面反映和检举,秘书处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可以给予劝戒、警告、向会员通报和向媒体通报等处罚。对严重违反条例的会员单位,秘书处可提请理事会取消会员资格。


  依照国家有关政策、法律和法规制订“行规行约”的目的在于维护行业整体利益,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制止不正当竞争。例如,提倡会员之间团结、互助、协调、自律,发挥行业整体优势,反对损人利己,互相拆台。倡导生产经营企业不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不伪造产地,不作引人误解的质量表示;不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等。

来源:中国纺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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